和平縣國土資源局是一個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平縣國土資源局
- 性質:政府機構
- 隸屬:和平縣
- 內設機構:9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機構概況圖,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本縣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址保護規劃及測繪規劃Z-作;參與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組織擬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協調和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擔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組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和考核;指導、協調、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用地開發工作,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落實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儲備、供應等政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規範土地市場秩序。
(六)負責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用途管制、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組織實施縣級基準地價評估成果的檢查驗收,對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進行審核並實施行業管理;承擔上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
(七)負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負責探礦權監督管理和探礦權新立、轉讓調查核實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業務的管理。
(九)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址;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保護地質環境;認定縣級地質遺址保護區。
(十)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擬訂測繪工作規劃、計畫;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一)負責本縣轄區範圍內土地、礦產、測繪管理具體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宣傳報導、綜治、內保、扶貧、雙擁、政務公開、工會青年婦女和計畫生育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等工作;做好車輛管理、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指導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負責局機關黨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監督;負責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有關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縣規定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有關會計資料匯總上報。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組織擬訂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並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用地開發規定,制定和監督耕地保護措施實施,組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和考核;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申報,審查耕地補充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及組織上報;指導農地用途管制;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拔、出讓、用途管制及土地儲備、供應、交易的審核、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建設用地工作,對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實施規範化、程式化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建設用地管理的行政規定;指導、協調、監督征地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報批;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指導土地定級和負責縣城、各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組織實施縣級基準地價評估成果的檢查驗收;審核建設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股。
負責管理城鄉地籍工作,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抵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縣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抵押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
擬訂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工作;負責採礦權登記、發證、變更、註銷的審批和採礦權轉讓的預審登記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使用和核銷的監督管理;組織礦山企業的年檢工作;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組織、指導、監督、協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交易管理工作。
(六)地質勘查與環境股。
宜責擬訂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規劃、計畫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監督管理和探礦權新立、轉讓調查核實工作;協助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指導、監督全縣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管理地質勘查成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審查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承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備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
(七)政策法規與信訪股。
負責起草、審核土地、礦產、測繪管理規範性檔案並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負責組織土地、礦產、測繪管理行政案件的複議、應訴、賠償、聽證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負責受理、登記、轉辦、交辦、回復民眾(公僕信箱)關於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並組織調查、督察、複查、覆核;檢查、指導、協調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承辦上級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信訪事項;負責維穩工作。
(八)測繪管理股。
負責擬訂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有關工作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全縣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依法實施測繪市場行業管理,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初審測繪單位資質,負責調處重大測繪糾紛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九)執法監察股(掛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牌子)。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承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執法監督、違法案件查處規定;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一)和平縣國土資源局陽明國土資源所;
(二)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大壩國土資源所:
(三)和平縣國土資源局上陵國土資源所:
(四)和平縣國土資源局下車國土資源所;
(五)和平縣國土資源局長塘國土資源所;
(六)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優勝國土資源所:
(七)和平縣國土資源局貝墩國土資源所;
(八)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古寨國土資源所;
(九)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彭寨國土資源所;
(十)和平縣國土資源局林寨國土資源所;
(十一)和平縣國土資源局東水國土資源所;
(十二)和平縣國土資源局禮士國土資源所;
(十三)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公白國土資源所;
(十四)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合水國土資源所;
(十五)和平縣國土資源局青州國土資源所;
(十六)和平縣國土資源局熱水國土資源所;
(十七)和平縣國土資源局涮源國土資源所。
國土資源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鎮轄區內土地規劃、土地開發利用、耕地保護、地籍登記管理工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測繪管理、地災防治、重大土地礦產資源權屬糾紛調處、行政事業性規費徵收管理和對違反土地、礦產、測繪、地災防治法規行為的監督協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