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氣象局在廣東省河源市氣象局和和平縣人民政府領導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氣象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為科技型、基礎性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內設機構5個,直屬事業單位3個,委託縣氣象局管理的地方氣象機構3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和平縣氣象局
- 外文名:HepingMeteorological Service
- 成立時間:1956年11月
歷史沿革
和平縣氣象站1956年11月成立,站址在縣城陽明鎮西郊。1958年11月和平縣與連平縣合併,氣象站於1959年6月遷至縣城所在地忠信鎮,更名為連平縣中心氣象站;1960年7月縣城遷至陽明鎮,氣象站亦遷回陽明鎮。1962年6月和平縣與連平縣分縣,7月和平縣氣象站撤銷。1964年3月11日恢復和平縣氣象站,同年4月1日開始地面觀測業務。1974年遷至距原址東北面200米的陽明鎮嶺排路。1981年1月更名為和平縣氣象局。和平氣象站1956年至1959年4月屬一般氣象站,1959年6月至1962年6月為國家基本地面天氣站,1964年3月確定為國家一般站,改為國家氣象觀測站二級站,改為和平國家一般氣象站。觀測場位於北緯24°27′,東經114°56′,海拔高度,區站號59099。
管理體制
1956年11月至1958年10月由廣東省氣象局領導。1958年11月至1962年6月屬和平縣人民委員會領導。1962年7月至1964年2月和平縣氣象站撤銷。1964年3月重建後至1968年12月由廣東省氣象局領導。1969年1月至1970年11月由和平縣革命委員會領導。1970年11月至1973年8月由和平縣人民武裝部和革命委員會雙重領導,以軍隊領導為主。1973年8月至1980年12月由和平縣革命委員會領導。1981年1月開始改為部門和地方雙重管理,部門領導為主。
機構職責
1.制定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2.按照職責許可權審批氣象台站調整計畫;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收集、處理;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標準化工作和涉外氣象活動。
3.負責縣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氣象社會管理,承擔三防、減災委、應急委、安委會、規委會等部門賦予氣象部門的工作任務。
4.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做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氣象公共服務行業自律和氣象服務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服務效益和滿意度評估;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江河湖泊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各類專業專項氣象預報的發布。
5.健全防災減災體制,組織制訂和實施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縣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的管理工作;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氣象保障應急服務。
6.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並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組織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承擔雷電防護重點區域安全生產、公共場所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和防禦措施落實情況的監察。
7.規劃氣象資源開發利用,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象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氣象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8.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律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9.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發展改革與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以及業務建設等工作;建立並完善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保障體系,完善雙重財務管理體制為基礎的綜合預算管理;會同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廣東省和平縣氣象局(台)的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其設定如下:內設機構
廣東省和平縣氣象局(台)正股級內設機構5個: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公室(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簡稱防災辦)、辦公室(人力資源股)、站網管理股、預報股、發展改革與財務股。
直屬事業單位
廣東省和平縣氣象局(台)直屬正股級事業單位3個:和平縣氣象公共服務中心、和平縣防雷設施檢測所、和平縣氣象局機關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