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地方稅務局

和平縣地方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及其所屬分局統一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平縣地方稅務局
  • 創建時間:1994年10月30日
  • 職能部門:轄稅政、征管、監察、人教、辦公
  • 稅收收入:1.32億元(2010)
內設機構,直屬行政單位,基層稅務機構,現任領導,機構職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和平縣地方稅務局設5個職能股(室):在職幹部職工113,退休幹部22人,後勤人員10人,負責和平縣2746戶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工商戶的各項地方稅(費)徵收管理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由主管地方稅務部門徵收,財政部門不再徵收管理。自稅制改革以來,累計組織稅收收入8.38億元,2010年組織稅收收入1.32億元,相比94年稅改前年入庫480萬元,增收1.28億元,增長近28倍。
辦公室
負責處理、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和檔案、信訪、保密、機關財務、督辦等工作;起草和審核有關檔案、報告、文電及其他綜合性材料;組織局機關會議、稅法宣傳、稅收調查研究、本縣地方稅務系統的辦公自動化工作;制定局機關內部綜合性規章制度;指導本縣稅務學術團體的日常工作;負責本縣地方稅務系統的經費、財務、裝備和固定資產的管理、檢查工作;監督執行系統財務制度,審核彙編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策;辦理經費的劃撥。
和平縣地方稅務局
稅政股
負責地方各稅種(包括涉外地方稅收)和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等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地方各稅、費在執行中的政策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擬定地方各稅、費在徵收管理中的具體稅政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
徵收管理股
負責監督、檢查和處理本縣地方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有關事項;制定本局綜合性地方稅收征管規定及制度;組織地方稅收征管質量檢查、考核;負責稅收執法檢查和稅收法制工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負責發票管理;負責稅源監控;組織、協調納稅評估工作;負責稅收計畫、會計、統計和稅收票證管理工作;負責本局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人事教育股
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基層稅務分局的人事管理、外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方稅務系統基層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全縣地方稅務系統幹部教育規劃,組織幹部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黨務及指導工、青、婦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執法教育和廉政教育,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地方稅務人員行政違紀和執法違法案件,負責本級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幹部離任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本級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直屬行政單位

稽查局(副科級):負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以及稅收專項檢查。規範設定4個正股級職能股(室):
1、辦公室(與選案股合署辦公)。負責局文秘、檔案、保密、財務、行政後勤、稅務檢查證管理、思想政治、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貫徹實施稽查工作報告制度;協調局領導做好內部協調及外部聯繫工作;負責制定稅收專項檢查計畫和稽查計畫;負責確定稅務稽查對象;負責本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和統計分析。
2、稽查股。負責所轄範圍內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檢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辦涉稅刑事案件。
3、審理股。負責審理本局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組織對大案要案的集體審理;製作有關稅務稽查文書。
4、執行股。負責本級查處案件有關稅務稽查文書的送達工作;負責稅款、滯納金、罰款等的追繳入庫及統計工作;負責將涉稅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負責執行稅務行政強制措施;負責向法院提出稅務司法強制執行的申請。

基層稅務機構

根據新征管模式的要求,設定5個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名稱規範為:和平縣地方稅務局XX(地名)稅務分局。
1、城區稅務分局負責陽明、大壩、合水、青州、公白鎮範圍內地方稅納稅人稅務登記以及應納地方稅、費的徵收管理和日常檢查工作。
2、彭寨稅務分局負責彭寨、古寨、貝墩鎮範圍內地方稅納稅人稅務登記以及應納地方稅、費的徵收管理和日常檢查。
3、林寨稅務分局負責林寨、禮士、東水鎮範圍內地方稅納稅人稅務登記以及應納地方稅、費的徵收管理和日常檢查。
4、下車稅務分局負責下車、長塘、優勝、上陵鎮範圍內地方稅納稅人稅務登記以及應納地方稅、費的徵收管理和日常檢查。
5、熱水稅務分局負責熱水、浰源鎮範圍內地方稅納稅人稅務登記以及應納地方稅、費的徵收管理和日常檢查。

現任領導

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彭欣悅
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葉耀偉
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震生、楊浩桓、劉偉平、鄧桂青、葉志標、曾德獻
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黨委委員、紀檢組組長:李振標
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黨委委員、總經濟師:羅建林

機構職能

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負責研究擬定本單位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中長期規劃,參與擬定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預算目標並依法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會統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稅收經濟分析和稅收政策效應分析,為上級稅務機關和和平縣委、縣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組織實施稅(費)源監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大企業和自然人稅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稅服務、稅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域內國際稅收和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組織反避稅調查和出口退稅事項辦理。
(八)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各類發票管理。負責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票證管理。
(九)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治理工作。
(十)負責本單位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督辦,組織實施稅收執法督察。
(十一)負責本單位基層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擔稅務人才培養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單位績效管理和幹部考核工作。
(十二)負責本單位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和和平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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