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1953年12月31日)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該原則由中國政府首倡,並得到世界人民和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贊同和擁護。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在接見印度談判代表團時,首次系統地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針對當時中印兩國間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印度與中國西藏地方關係中存在的問題,周恩來希望雙方以五項原則為基礎妥善處理。1954年4月29日,中印雙方達成協定,簽署了《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及有關換文,在協定的序言中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確定為指導兩國關係的準則。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在日內瓦會議休會期間,周恩來應邀訪問印度和緬甸。訪問期間,周恩來利用各種場合闡述中國的對外政策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作用。在先後簽署的《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和《中緬兩國總理聯合聲明》中,均載入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在日內瓦會議關於印度支那問題的談判進入關鍵階段時公諸於世的,因而格外引人注目並迅即引起重大國際反響。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它是新中國在國際舞台上開展活動,衝破美國的孤立和遏制政策,擴大對外交往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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