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安排、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和布克賽爾西街007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縣住房保障相關措施並指導實住房保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自治區、地區、縣級有關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解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制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標準,落實和執行工程建設地區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對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負責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
(六)監督管理縣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七)擬訂城市建設的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供排水、供氣、供熱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落實地區重點(示範)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縣域內城區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措施並指導實施。
(十)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市政設施安全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控、限期整改機制;組織城鄉重要建(構)築物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擔城鄉抗震防災工作綜合管理,指導震後重建工作;負責對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和消防設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市政設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震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完成國家確定的防震減災奮鬥目標;管理、協調所轄區域地方地震觀測台站、民眾地震測報業務等震情預報工作;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參與制訂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建築節能的規劃,負責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指導;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編制全縣中長期建材及發展散裝水泥、新型牆體材料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制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全縣建設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擔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按照地區要求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
(十六)負責組織全縣城市管理專項檢查和重大執法活動。承擔對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統一業務領導和協調、檢查、考核、監督。組織開展對全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監督指導全縣城市綜合執法隊伍業務培訓及普法教育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定9個股站所。
(一)市政辦
(二)住房保障辦
(三)安居富民辦
(四)質量監督管理站
(五)建築市場管理辦
(六)棚戶區改造辦
(七)房管所
(八)地震辦
(九)人民防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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