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全市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
(二)負責生態環境間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全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旗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區)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全市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委、市政府委託對全市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全市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承辦生態環境領域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執法監測等。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全市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根據授權對各旗縣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自洽區、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監管。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全市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與呼和浩特市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按照本部門權責清單履行相關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工作。
(十六)完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履行監管責任,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自治區、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首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議事協調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工作。
(二)人事科。負責管理局機關並指導派出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老幹部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綜合科。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
(四)法規與執法科。起草全市有關生態環境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行政處罰審核和監督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內、旗縣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
承擔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監管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全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對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等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及排污許可證制度的落實。
(五)監督管理科。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各旗縣區及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監管。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科。承擔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七)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超草全市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全市自然保護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市(區)、市區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九)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全市及有關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輻射與固體廢物管理科。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承擔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廢棄食用油脂、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危險廢物經營和產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跨省轉移預審、跨市區轉移審批。
(十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承擔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工作,承擔全市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開展相關工作。
(十二)生態環境監測科。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執法監測等,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及管理工作、環境與健康管理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辦公室。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的最佳化意見並具體組織實施。承辦和全程受理本部門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承擔行政審批相關的勘察、勘驗工作。組織有關論證會。審核、上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接待受理、轉辦、發證工作。辦理部門領導交辦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其他事項。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黨建、紀檢、群團等工作。
行政編制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29名〔15正(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14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的設定和編制按治區有關垂直管理改革相關意見執行,另行規定。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升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金瑞山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調研員:雲飛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副調研員:賀天鎖、柴拴曉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