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向東(蒙古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外文名:Depart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行政級別:正廳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向東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派出機構,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自治區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自治區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自治區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盟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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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牽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區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自治區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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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組織開展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盟市、旗縣(市、區)及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與自治區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亮麗內蒙古。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教育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廳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各盟市、旗縣(市、區)及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承擔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三)綜合處。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四)法規與標準處。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自治區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五)人事處。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盟市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處。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七)自然生態保護處。組織起草自治區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區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區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自治區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省(區)、盟市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九)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區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與京津冀等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應對氣候變化與國際合作處。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涉及自治區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
(十一)土壤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區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二)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負責全區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跨省轉移審批。
(十三)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組織擬訂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十四)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五)生態環境監測處。組織開展全區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區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生態環境執法局。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全區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省區、盟市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行政編制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機關行政編制78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5名;處級領導職數37名〔19正(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設定東部、中部、西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辦公室,為正處級派出機構。3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辦公室行政編制12名,在廳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各辦公室設主任1名(兼督察專員,正處級)、副主任1名(副處級)。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辦公室主要負責監督檢查盟市、旗縣(市、區)兩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向東(蒙古族)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杜俊峰(蒙古族)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張慧宇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郝慶文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莫曉蓮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駐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組長、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楊文明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副巡視員:張樹禮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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