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資優惠辦法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資優惠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993年3月4日通過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資優惠辦法
  • 實施時間:1993年3月4日
  • 發布單位:80504
  • 發布日期:1993-03-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辦法的說明,

檔案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資優惠辦法》的決議
(1993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資優惠辦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資優惠辦法
(199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吸收外商投資,加快呼和浩特市的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本市境內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公益事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規模和基本建設項目,不受計畫指標及規模限制。
第四條對外商投資企業,除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優惠規定外,同時按本辦法給予優惠。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出讓和有償劃撥兩種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時,給予如下優惠:
(一)成片綜合開發土地,興辦以工業為主的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惠30%,小片批租的優惠20%;
(二)開發荒山、荒地,用於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的,減免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在市區從事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惠10%;
(四)高新技術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惠40%,經濟技術開發項目優惠30%。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惠30%。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一次繳納。
第七條土地開發費由外商投資企業一次性繳納。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合營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本投資的,土地開發費應由中方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利潤分成中按土地作價金額每年抵交20%。
第八條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基本建設期內,免繳土地使用費。基本建設期以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定的時間為準。
利用中方企業現有場地辦外商投資企業,從開業年度起,七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資源開發、原材料加工企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外商投資額5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開業年度起,十五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九條外商投資興辦教育、科研、衛生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三章 稅收優惠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24%。
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發項目的,按國務院的另行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補繳已免徵、減征的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免、減稅期滿後,由企業申請,報經批准,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15%至30%。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報經批准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一)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二)外商投資在15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三)能源、交通、重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
第十四條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
第十六條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再投資興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
外國投資者用於興建、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可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均免徵工商統一稅。生產的內銷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者,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築用材料,為生產出口產品進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均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期限內,一律免徵房產稅。從事非運輸業者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工作人員的工資及其他收入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其他優惠
第二十一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在本市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
第二十二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從簡、從速、從優提供開戶、結算、信貸、諮詢等金融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信譽好、效益好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開出信用證時,可免存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可以發行股票、債券。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調劑市場自由調劑外匯餘缺。
外商投資企業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在國內市場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以外幣結算。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基本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水、電、氣、油、煤、運輸工具、通訊設施等,優先供應和安排,並按本市國有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興辦的公益事業用電,免予集資,免徵供電和配電貼費,並優先供給單獨電源和安排供用電工程。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新建廠房、車間等建築設施,建築安裝收費執行國內同行業收費標準。工程質量監督的委託費優惠20%。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工作人員,可用人民幣購物和支付交通、郵電、住宿等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在本辦法頒布前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優惠待遇高於本辦法的,在批准的經營期內可以繼續享受原待遇;享受的優惠待遇低於本辦法的,可以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華僑及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投資興辦企業和公益事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資優惠辦法》,已於1992年10月30日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現在,我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辦法》中的主要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鄧小平南巡講話之後,我國對外開放步伐、經濟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各地區鼓勵外商投資的法規、政策相繼出台,引進了大量國外資金、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方式,為促進我國經濟發揮了巨大作用。
呼和浩特市地處自治區的首府和沿邊城市,但由於歷史原因和地理環境等因素,投資環境比較差,外商投資無論是在規模上還是數量上,比沿海和內地發達省市差距很大。因此,為了鼓勵更多的外商來我市投資,縮小與沿海開放城市的差距,必須在法律上給予投資者比較優惠的條件,作為保障外商投資行為的依據和準則,使投資活動規範化、投資秩序正常化。
二、制定《辦法》的過程
近幾年,外商投資所以主要集中於沿海地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這些地區的投資環境比較好,投資條件優惠。如深圳、珠海、大連、青島等城市都制定了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法規或政策。我市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1992年7月市人民政府頒布了《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該政策在項目審批、土地使用、涉外稅收、金融業務等八個方面為外商投資提供了優惠條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來我市洽談投資的外商絡繹不絕,隨著我市外商投資的範圍和規模的擴大,這一政策須以法規的形式加以規範和固定。為此,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聽取稅務、工商、土地、計畫、金融等二十一個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以原《優惠政策》為藍本,草擬了《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資優惠辦法(草案)》,並提請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進行審議。為了使《辦法》儘快出台,市人大常委會領導非常重視,責成市人大財經委、政法委、城建委及常委會辦公廳法制處等部門共同組織修改。修改小組考慮到《辦法》涉及面廣,協調難度大,為了使這個《辦法》趨於完善,又組織召開了市委政研室、市土地局、市稅務局等有關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多次進行了研究修改。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政法委員會根據22次常委會審議意見,參照昆明、大連等市的經驗,進行了綜合,提出了《辦法》修改草案。
市人大常委會23次會議審議了政法委員會提請的《辦法》修改草案,委員們認為,法制建設是經濟建設不可分割的極為重要的部分,法律保障需要和經濟發展同步進行。根據我市投資環境比較差的實際,制定本市的優惠辦法,使投資者依法獲得優惠權,外商消除疑慮,踴躍來我市投資,不僅可以緩解我市資金短缺,還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是很必要的。《辦法》經過反覆修改基本成熟。表決通過了《辦法》修改草案。
三、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土地使用優惠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地把土地作為特殊商品推向了市場,發揮了土地資產的最佳效益。為了保證我市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辦法》把降低、免繳土地使用費作為吸引外商投資的一個重要優惠條件,規定了外商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形式及免繳土地使用費的範圍、年限;並根據土地用途、項目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作了具體優惠比例;同時,根據我市現有外商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較少的實際情況,由自治區《外商投資條例》規定的外商從事生產性企業投資限額100萬美元以上,降低到50萬美元以上;並考慮到社會公益事業作為公眾性的福利項目,其產生的是社會效益,不宜收取土地使用費。為此,明確了“外商投資興辦教育、科研、衛生及其它社會公益事業的”全部免繳土地使用費。這樣規定既堅持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又使用地者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得到充分保障。
(二)關於稅收優惠
稅收是我國財政的主要來源,國家對稅收管理極為嚴格,涉外稅收要求堅持“稅法統一、稅權集中”的原則。《辦法》較為正確地執行了國家涉外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但考慮到我市經濟技術基礎較脆弱,經濟競爭能力不強的實際困難,為了使稅收更好地服從服務於擴大開放,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呼和浩特市、滿洲里、二連浩特市,在經濟試驗區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城市和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執行本條例,可以享受更優惠的待遇”的規定。《辦法》第十一條確定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4%”,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按照自治區《條例》,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等企業,經營期限、稅率、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年限分別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免徵、減征工商統一稅的範圍、稅目稅率和外方人員的工資及其他收入所得稅的徵稅標準。
(三)關於設立金融機構
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外匯管理業務量也不斷增加。由於我市至今沒有外匯管理機構,此項業務只能由內蒙外匯管理局辦理,而且對外匯調劑控制比較嚴格。為了適應擴大開放,引進外資,在我市設立一個外匯管理機構很必要。但設立金融機構難度大,需要與人民銀行內蒙分行協商,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爭取落實。因此,《辦法》規定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在本市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這樣做可以從簡、從速為外商全方位服務,對吸引外資是有利的。
(四)關於其他優惠
為了進一步抓住改革開放的好時機,吸引海內外客商,需要在各方面為外商投資創造寬鬆的投資環境和較好的投資條件。因此,《辦法》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外匯調劑市場自由調劑外匯餘缺”;“外商投資企業基本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水、電、氣運輸工具、通訊設施等,優先供應”;“外商投資企業及興辦公益事業用電,免於集資,免徵供電和配電貼費”;“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原材料價格,計畫內部分享受國家計畫價格”等優惠內容。同時,在《辦法》中明確了“來本市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員,可用人民幣購物和支付交通、郵電、住宿等費用”。
(五)關於《辦法》的解釋權
根據《辦法》實施中涉及金融、計畫、工商、稅務、土地等幾個職能部門,這些部門涉及的專業性、政策性比較強。而且,《辦法》在實施中可能會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通過解釋解決新問題,使解釋具有權威性,《辦法》授權“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