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委員會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拉爾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海黨字發〔2015〕1號)檔案精神,海拉爾區民族宗教事務局為海拉爾區人民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務和蒙古語文工作的職能部門,規格為正科級。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

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的審批
(二)轉變管理方式的職責
1、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核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章 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你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2、人口較少民族扶持項目審核
(《內蒙古自治區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第二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是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貧困少數民族地區推進興邊富民行動、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改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條件的專項資金,在我區由自治區民委和財政廳共同管理。)
(三)調整為日常管理的職責
1、宗教教職人員職務備案
一是宗教教職人員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章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是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2、中國穆斯林出國朝覲報名審核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章 第十一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3、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章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海拉爾區貫徹落實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的措施、辦法及發展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理論、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各民族之間的關係,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關係方面有關事宜和民族事務,檢查和管理民族成份的認定和民族識別工作。
(三)組織擬定有關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本區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擬定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項事業的方針、政策,並予以指導。
(四)參與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方面的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
(五)廣泛聯繫少數民族幹部,會同組織人事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幹部的推薦、培養和選拔使用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負責協調和管理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推廣、使用、科研、翻譯、檢查以及民族古籍的研究整理工作。
(七)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宗教界的友好往來,依法對各宗教場所進行管理,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
(八)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披著民族、宗教外衣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九)承辦上級和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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