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政策措施,擬訂相關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指揮、調度城市管理方面的應急處置等工作。
(三)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定相關管理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市容市貌綜合整治行動。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經規劃、建設許可和未按規劃許可組織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對擅自占用城市建設用地私搭亂建行為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工作。
(五)負責沿街既有建築物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的監管和公共空間的秩序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和店面牌匾的設定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未經審批或未按審批要求違法違規使用、挖掘、侵占、破壞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監管和行政處罰工作。
(七)負責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對未經審批非法破壞園林綠地及附屬設施,以及批後不按審批要求對城區園林實施砍伐、移植樹木、占用綠地等行為的監管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對公園、遊園、城市廣場、公共綠地、應急避難場所的環境、衛生和經營秩序等方面的監管;
(八)負責對生活垃圾、餐廚垃圾清運、處置的監管;負責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負責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
(九)負責建築垃圾清運、處置企業的備案;負責建築垃圾運輸、消納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停車場設定的備案及停車場建後監管工作;負責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行為的監管及行政處罰工作(與公安部門聯合開展)。
(十一)負責環境保護方面建築垃圾運輸途中揚塵、滴、撒、漏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等監管及行政處罰工作。
(十二)負責對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戶外廣告內容違法違規的監管及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各類露天便民市場、臨時市場等的設定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監管及行政處罰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精細化、智慧化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會議組織、機要保密、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黨組日常工作。負責全系統黨建工作。負責執法車輛管理、後勤保障相關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國有資產管理、各項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和實施城市管理工作的調查研究,完成相關課題調研任務;負責編制市容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停車、規劃執法、智慧化城市管理運行規範、規章規定、綜合考核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環衛保潔、生活垃圾、醫療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規範化、制度化、精細化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環境衛生質量管理標準,起草環境衛生整治方案,制定環衛檢查考核辦法;負責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處置監管工作;負責環衛設施設備採購、定點投放、維修維護、報廢處置等項工作;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制訂年度專項治理、集中整治計畫及階段性方案;負責對相關責任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協調;負責工作動態信息收集、整理、匯總和建檔等城市管理工作。
(三)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市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臨時設定商亭(棚、傘)、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臨街立面裝修改建及城區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等各項審批管理工作;負責便民市場的調查研究,規劃設定。負責公共場所的臨時占道、設立攤點及臨時性戶外廣告審批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停車場設定的備案;負責渣土、建築垃圾、裝修垃圾審批和監管等其他審批工作。
(四)政策法規辦公室。擬訂有關城市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重大案件的備案工作;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聽證和有關行政應訟工作;負責制定執法隊伍和人員的行為規範;組織執法培訓、開展普法用法工作;負責案卷檔案管理、卷宗評查。負責對來人、來訪、來電的接待,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工作。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
(五)督查辦公室。負責對所屬各單位依法履行職責,限時處置、隊容風紀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批辦、上級轉辦事項的調查處理和督辦工作。
(六)群團工作辦公室。負責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相關工作。負責城管文化建設、組織全局文體活動、開展執法人員心理健康疏導等相關工作。
行政編制
區城管局行政編制18名。班子科級領導職數5名(正科級1名,副科級4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正股級6名,副股級3名)。區城管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負面信息
國務院第三督查組在內蒙古自治區督查發現,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不具備執收城鎮垃圾處理費資質的前提下,違規將收取城鎮垃圾處理費作為戶外廣告牌匾審批前置條件,收費過程中還存在議價、不開票、少開票以及公款私存等行為。2019年以來,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收取城鎮垃圾處理費總計55.25萬元,且未及時入賬並解繳國庫。海拉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同時存在未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即違規強拆商戶戶外廣告牌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