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貢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呈貢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由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呈貢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014年10月24日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呈貢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昆明市呈貢區第二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24日起實施。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改進和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加強名牌產品的培育、保護和管理,全面提升呈貢區廣大企業和社會組織的競爭力,形成省、市、縣(市)區三級品牌梯度培育機制,根據《雲南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和《昆明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呈貢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呈貢名牌產品(包括工業產品、農產品和服務產品等,下同)是指實物或服務質量達到呈貢區轄區內同類產品或服務的領先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顧客)滿意度高的某一產品,或在我區某一特定區域內,基於某一產業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當規模、較大市場占有率、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等優勢的某一類產品的集體品牌。
第三條呈貢名牌產品由呈貢區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名推委)負責組織評價、認定、管理。根據呈政發〔2013〕75號檔案的規定,由區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領導擔任區名推委主任,由區質監、投促、財政、工商、統計、國稅、地稅、安監、食藥監、環保、農林等11個部門組成,負責確定呈貢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和範圍,並對依本辦法進行評價的產品進行最終認定。區名推委下設由有關專家、技術機構等組成的“呈貢名牌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所申報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全方位評價。
第四條呈貢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堅持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實行總量控制,優中擇優,不搞終身制。
第五條培育、發展名牌產品堅持以國家產業導向和市場需求為主導,重點扶持、引導呈貢區支柱產業、特色產業、高新技術產業。
第六條轄區內各街道應將實施名牌戰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納入年度目標任務體系,制定完善名牌產品培育規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積極鼓勵、支持企業或組織申報、創建呈貢名牌產品,爭創昆明名牌產品、雲南名牌產品;對在實施名牌戰略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企業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申報呈貢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或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呈貢轄區內生產經營,申報產品或服務與核准的經營範圍一致,工業產品、農產品和服務產品應具有註冊商標;
(二)企業或組織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技術裝備或良好的服務設施、服務環境,技術創新、產品開發和市場應變能力居行業前列;
(三)企業或組織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或計量保證能力;
(四)企業或組織應建立健全標準體系,產品應符合國家、省、市或行業的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對產品形成的全過程實施標準化管理,並按標準(規範)組織生產或提供服務;
(五)企業或組織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七)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要求,批量生產、經營已滿三年;
(八)產品達到一定經濟規模,市場占有率、產品銷售收入(服務產品營業收入)、品牌知名度、實現利稅居全區同行業前列,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九)申報企業或社會組織應合法經營,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呈貢名牌產品的申請:
(一)使用國外商標及含國外商標的聯合商標產品;
(二)註冊地址不在呈貢區內的企業或組織;
(三)用戶(顧客)反映質量問題較多的產品;
(四)列入國家強制管理範圍,但尚未獲得生產許可和通過強制認證的產品;
(五)近三年內國家、行業和省、市級質量監督抽查被判定為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及國內外重大索賠事件的產品;
(六)近三年內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企業或組織。
第九條呈貢名牌產品主要評價指標為:
(一)以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或用戶滿意率為主要內容的市場評價;
(二)以產品質量水平、質量管理水平為主要內容的質量評價;
(三)以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為主要內容的效益評價;
(四)以新產品產值率、銷售規模水平為主要內容的發展評價。
(五)呈貢區範圍內被評為雲南名牌、昆明名牌的產品或服務,仍在有效期的,應直接納入呈貢名牌產品名單。
呈貢區名推委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對當年評價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呈貢名牌產品評價的工作程式和要求如下:
(一)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6月底前區名推委辦公室受理呈貢名牌產品的申報。
(二)申報企業或組織應如實填寫呈貢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報區名推委辦公室。各部門、各街道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辦法》的宣傳、解釋和推薦申報工作。
(三)區名推委辦公室對上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後,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分別對申報產品按評價指標的相應要求進行評價,並提出評價意見。
(四)區名推委辦公室負責評價意見的匯總,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產品提交名推委全體成員會議審議。
(五)對區名推委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下同)通過的產品,入選呈貢名牌產品初選名單。
(六)呈貢名牌產品初選名單由區名推委辦公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並限期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對無異議的產品,認定為呈貢名牌產品。
對有異議的產品,由區名推委辦公室將意見匯總後,以函審的方式提請區名推委全體成員複議。複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認定為呈貢名牌產品。
(七)經認定的呈貢名牌產品,由區名推委授予呈貢名牌產品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牌、獎金,並向社會公布。
(八)為確保呈貢名牌產品評定的權威性,原則上每年認定2—5個。呈貢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可在其產品標籤、包裝、說明書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呈貢名牌產品標誌或字樣,並註明獲得呈貢名牌產品的年份。
第十一條對認定的呈貢名牌產品(含有效期滿後被繼續評為名牌產品)的企業或組織,由呈貢區人民政府給予每個產品或服務2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凡列入呈貢名牌產品培育發展的產品或服務,優先納入呈貢區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計畫,並給予扶持,可以申請技改貸款貼息資金,用於企業補充完善爭創名牌產品所必需的生產技術手段和檢測手段;獲得名牌產品的企業或組織享受區政府制定的各項促進企業或組織發展的優惠政策;政府採購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本地名牌產品。
第十三條呈貢名牌產品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相關企業或組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主動申請複評。
第十四條未獲得呈貢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呈貢名牌產品稱號及其標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複評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呈貢名牌產品稱號及其標誌。
禁止轉讓、偽造呈貢名牌產品稱號及其標誌,禁止擅自使用呈貢名牌產品稱號,禁止擅自使用與呈貢名牌產品標誌相類似的圖案。
第十五條對已經獲得呈貢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當有下列情形出現時,由區名推委進行約談、及時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撤銷該產品的呈貢名牌產品榮譽稱號。
(一)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
(二)用戶(顧客)有效投訴較多。
(三)企業或組織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環境污染事故;
(四)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
(五)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撤銷該產品的呈貢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情形。
第十六條企業或組織及有關部門在申報呈貢名牌產品時,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有效,凡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呈貢名牌產品認定資格。
對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呈貢名牌產品榮譽稱號者,由區名推委撤銷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及獎牌、獎金,並對該企業或組織進行通報批評,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或組織提出的任何一級名牌產品的申請。
第十七條參與呈貢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人員和有關部門,應保守申報名牌產品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禁以權謀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價。對違反規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昆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呈貢區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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