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帳貸款

呆帳貸款是指銀行非正常貸款的一種。指借款人和擔保人已失去償還能力或法律規定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按形成呆帳的主要原因分類有: (1) 借款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不能還清的貸款;(2)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不能還清的貸款;(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定無力歸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補償費補償後,仍不能還清的貸款;(4) 關、停、並、轉企業,經查清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5)除上述四種類型外的其他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

對呆帳貸款一般通過豁免辦法解決,核銷審批程式是:不滿5萬元的由地市支行核批,報分行備案;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由省市分行會同中企處核批,報總行備案; 10萬元以上由總行審批,報財政部備案。縣支行、城鎮辦事處無權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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