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淳夫(1572-1629年),號猶三,閹黨。明史記載:崇禎定逆案位列第三等(交結近侍秋後處決者)崇禎長編記載:崇禎定逆案位列第二等(一首開謟附擁戴引交結近侍奸黨律論斬者)。崇禎二年三月乙亥論斬
基本介紹
- 本名:吳淳夫
- 字號:猶三
- 所處時代:明朝
- 出生時間:1572年
- 去世時間:崇禎二年(1629年)
- 籍貫:泉州晉江靈水村
- 職務:工部尚書、太子太傅等
簡介,履歷,閥宦事件,“四代一品”,
簡介
吳淳夫(1572-1629年),號猶三,泉州晉江靈水村人。萬曆三十八年庚戌(1610年)與里人李廷檳等同登韓敬榜進士。父吳如璋。初授餘姚縣令。天啟初(1621年),任陝西僉事,據《明史·吳淳夫》傳,授:“以京察罷”,回故鄉。天啟“五年乙丑(1625年),夤緣起兵部郎中”天啟六年丙寅(1626年)冬,擢太僕少卿,視職方事。旋升太僕卿、右副都御史、工部添注右侍郎;天啟七年丁卯(1627年)八月,擢右都御史,視兵部侍郎事。敘三殿功,擢工部尚書加太子太傅。一年六遷,官至工部尚書。
履歷
天啟二年十一月陝西西安兵備僉事
天啟六年九月太僕寺少卿管兵部職方司郎中事
天啟六年十月太僕寺卿管兵部職方司郎中事
天啟六年十二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管太僕寺卿事
天啟六年十二月工部添注右侍郎
天啟七年八月加太子太傅
天啟七年八月加太子太傅工部尚書
閥宦事件
《明史·閹黨》又載:“崇禎帝即位,淳夫、文煥、吉(田吉)、夔龍,並以上林典簿樊維城、戶部員外郎王守履言,逮治論死。”吳淳夫在“崇禎元年(1628年)清除閹黨被削官回籍。崇禎二年已巳(1629年)由刑部尚書蘇茂相審理閹黨,吳淳夫被劾罪,由原籍撫按追贓三千兩解助邊餉。完日,發附邊(近衛所)充軍。”時刑部尚書蘇茂相,左都御史曹思誠,大理寺署印少卿姚士慎曲加護持發附近衛所充軍終身。倪文煥追贓五千兩,吳淳夫三千,李夔龍、田吉各一千,解助邊餉。”三法司獻上,輿論雖然不平,抗疏陳辯相繼,但都未見改旨。當吳淳夫在天啟初任陝西僉事時,因瀆職、考核不及格,被罷官回歸晉江靈水故鄉。至“天啟五年乙丑(1625年)進京起官兵部郎中,由崔呈秀進,指為“魏氏義子”, 刑部尚書蘇茂相;工部尚書黃克纘;工部右侍郎何喬遠;文淵大學士史繼偕,禮部侍郎張瑞圖;詹事府少詹事兼翰林院侍讀學士楊景辰;翰林院修撰莊際昌;翰林院修編蔣德景。崇幀二年己已(1629年)三月定逆案的時候,當成“魏門虎將之一”加以重處。崇幀皇帝對處理這一閥宦事件到崇幀四年辛未(163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