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審計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吳忠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精神,設立吳忠市審計局,為吳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審計局
  • 時間:1983年5月
  • 派出機構:利通區特派辦、紅寺堡區特派辦
  • 在職人員:29人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的職責
將承擔的利通區、紅寺堡區審計職責分別下放利通區、紅寺堡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審計工作規範和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
(二)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審計監督範圍內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三)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受市政府的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報告。
(四)負責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負責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五)負責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審計。
(六)負責市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
(七)負責對市管理的黨政領導幹部和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及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八)負責組織實施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九)監督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負責辦理審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
(十)指導、監督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工作。
(十一)負責領導和監督各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規作出的審計決定。
(十二)協助自治區審計廳和各縣(市、區)做好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國家審計署、自治區審計廳授權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保密、財務、人事、政務公開、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審計信息網路管理。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單位)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農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社會捐助、社會優撫(救濟)、社會福利、住房保障、農林水利、資源環保等資金(基金);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貿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市級投資和以國家、自治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局
負責草擬經濟責任審計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受市委組織部委託對市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法規科
負責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計畫及審計項目;審理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檢查審計項目質量;組織監督檢查全市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和宣傳。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行政編制2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科級領導職數6正6副。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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