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堡縣人大辦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堡縣人大辦
  • 地點:吳堡縣
  • 類型: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二)領導和主持吳堡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吳堡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三)討論、決定吳堡縣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吳堡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四)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五)撤銷本縣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六)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查院檢查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七)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查委會委員、檢察員。
(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它組織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查委員會委員、檢查員的職務。
(十)在縣人大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一)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二)指導本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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