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國祿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8年6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強制措施,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3年9月8日起任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局長,
2014年6月10日起任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7日,據青海省紀委訊息:經青海省紀委研究並報省委同意,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吳國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6月,免去其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職務。
強制措施
審查起訴
2015年10月12日,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對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吳國祿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被告人吳國祿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一案,由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4月20日以北檢公訴刑訴(2016)86號起訴書向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該院於2016年6月11日至7月10日建議該院延期審理。
一審宣判
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城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國祿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於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6)青0105刑初92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吳國祿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吳國祿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9月6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吳國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332萬元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466.58萬元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原判認定抗訴人吳國祿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檢察員出庭意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