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式法律事實

否定式法律事實是指只有當這種法律事實不存在時,才能引起法律後果的法律事實。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準結婚,法官不應當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站在立法者的角度來看,關鍵是要通過對社會分析與論證,進行價值考量與比較選擇,進而經過利益集團的對話、協商與博弈,作出利益權衡與取捨,藉助立法的正當程式將社會意欲調整的事實予以類型化、抽象化地進行描述,達到立法者對社會關係的調整目的。但是,如果站在司法者的角度,會發現司法人員在面對某一事實時,他主要關心的是該事實是否為法律所涵蓋(即為法律所調整) 等等。在此過程中,法官必須藉助法律事實發現、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價值衡量、法律論證等方法,對事實及其法律意義進行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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