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

名例是中國封建法律篇名,相當於近現代刑法的總則。源於李悝《法經》中的具法。秦改稱具律,三國魏律又改為刑名律,置篇首。晉律分刑名和法例,北齊又將二者合成名例一篇,為後代相沿。《唐律疏議》曰:“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

詳細解釋
1.著述的體例。
晉 范寧 《序》:“於是乃商略名例,敷陳疑滯,博示諸儒同異之說。” 楊士勛 疏:“商畧名例者,即 范 氏別為畧例百餘條是也。”
2.舊時律書的首篇,猶今之總則,包括刑名與體例。
《晉書·刑法志》:“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法律中諸不敬,違儀失式,及犯罪為公為私,藏入身不入身,皆隨事輕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唐律疏議·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故以名例為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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