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同性婚姻的概念,同性婚姻的模式,同性戀,歷史沿革,現狀,國際現狀,同性婚姻合法化年表,國際居留規定,共同收養規定,中國大陸情況,國際共識,同性婚姻的爭議,相關法律問題,跳出同性婚姻框架的多元立法嘗試,法律與政策建議,與同性婚姻相關的常見疑問,影視中的同性婚姻,《老友記》(1994~2003)【美國】,《同夫與同妻》(1998)【德國】,
定義
同性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個複雜的概念,它可能指一種社會制度、一份個人的承諾、一場宗教的聖禮或一種法律地位,並無一個統一的概念。因此建立在“婚姻”概念之上的“同性婚姻”也沒有統一的定義。不過,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同性婚姻常被視為一種法律議題被廣泛討論。同性婚姻在法律範圍內的定義指的是,同性伴侶的關係受到法律的承認,即享有法律保障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從各國對於同性婚姻的立法實踐來看,同性婚姻的定義大致可從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面上來界定。狹義上的定義指的是“由婚姻法來定義的,並可享有與異性婚姻相同的、全部的配偶權益的同性結合”,廣義上的定義指的是“同性伴侶關係受到某種程度上的法律承認,其表現在於同性伴侶可以在政府部門(法院或市政廳)登記,並可能享受到部分或者全部的配偶權益”。
同性婚姻的模式
由於各國對同性婚姻立法上的差異,廣義上的同性婚姻有傳統的“婚姻”模式,還有家庭伴侶關係模式(domestic partnership)、互惠收益人關係模式(reciprocal beneficiary)、民事結合模式(civil union)、註冊伴侶關係模式(registered partnership)、民事伴侶關係模式(civil partnership)、民事共同生活契約模式(civil solidarity pact)和同居關係模式(De facto relationships)等。不同的模式在具體法律條款上有不同的體現。有些法律界人士及學者認為,同性婚姻不以“婚姻”作為立法模式並無大礙,重要的不是“婚姻”的標籤,而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責任;另一些法律界人士及學者則認為,以“婚姻”以外的方式立法屬於歧視,只要沒有實現“婚姻”,就沒有實現“平等”。針對這一爭論,法律界尚未達成共識。
國內有學者將上述眾多不同的同性婚姻模式歸納為如下四種模式:
第一種: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即在立法上使婚姻制度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將同性結合納入其中。這種立法模式使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除子女、涉外等方面外,幾乎與異性婚姻無差別。荷蘭是採用此種同性婚姻模式的代表國家。
第二種:註冊伴侶立法模式,即異性結合為婚姻,受到婚姻法的保障與約束,同性或異性結合為伴侶,受到伴侶法的保障與約束。這種立法模式使伴侶之間雖然不同於異性婚姻中的“夫妻”關係,但依然獲得了法律身份的認可。法律承認的伴侶關係與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受到的權利義務規範有所不同。註冊伴侶的立法模式與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相比,像是一種介於同性戀平權訴求與主流社會接受程度之間的妥協產物。德國和北歐國家是採用此種註冊伴侶立法模式的代表。
第三種:同居者立法模式,又稱為家庭伴侶立法模式,即伴侶之間已經形成了一種生活上穩定結合的事實,雙方可以通過申報、登記而建立的一種民事契約,雙方為一種同居互助的關係。這種立法模式對伴侶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在不同國家有較大差異。法國是採用此種同居者立法模式的代表國家。
第四種:零星規制模式,即針對同性之間及異性之間締約成為互惠關係,享有部分法律權利,互惠關係不改變締約者的民事身份,締約者可以單方面解除互惠關係。美國的夏威夷州是採用此種零星規制模式的代表地區。
同性戀
同性戀者是同性婚姻的主體人群,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於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和其他相關的基本人權,消除針對同性戀群體的歧視、污名和其他不公正待遇。
同性戀,指會對與自己性別相同個體產生情感吸引、性吸引並與之建立
親密關係和性關係的人。
男同性戀的稱呼有“gay”等,
女同性戀的稱呼有“lesbian”和“拉拉”等。
同性戀者自古有之,早至中國商朝就有“比頑童”(與孌童在一起)。古希臘時期年長男性和年輕男性的愛情被認為是一種高等教育形式,年長男性會尋找年輕男性,成為他們的保護者和指導者,陪伴他們度過青春期到成年期的時光。中世紀歐洲史上的傑出人物中也有同性戀者的身影。但二戰前後,西方國家開始大面積進行軍隊內同性戀者的“清洗”,同性戀在同一時期也開始被認為是一種疾病,同性戀者被污名化並遭受越來越多不公正待遇。直到1969年的石牆運動爆發,同性戀者開始更積極主動地爭取生存的權利。直到21世紀初期,同性戀才逐漸被合法化和去病化,而在全球化的浪潮衝擊下,中國同性戀者的生存狀態也逐漸呈現於公眾面前。
歷史沿革
雖然當今世界主流的婚姻模式是一男一女組成的
異性婚姻(人們也常常稱這種婚姻為“傳統”婚姻)。但是,回溯婚姻的歷史,婚姻關係並非總是以愛情為基礎的“一生一世一雙人”的單偶制異性戀婚姻。歷史上所記載的大多數文化都奉行的是多配偶制婚姻,尤其是一夫多妻的婚姻模式。在舊中國,許多婚姻由父母包辦,是一種家族之間的經濟聯盟,而非浪漫的愛情承諾。婚姻也遠非一生一世,例如阿拉伯文化就曾允許暫時性婚姻的存在。同性婚姻也在很多文化中被記載,如非洲文化、印第安文化等。綜上,婚姻一直以複雜且多樣的模式存在於不同的文化之中,人類社會中並不存在一種恆定的婚姻模式,“傳統”婚姻也未必一定是“完美”婚姻模式的範本,從歷史的角度否定同性婚姻是罔顧史實的。
無論是同性婚姻還是
同性性行為,都並不是現代文明的產物,而在人類社會早期便已存在。在華夏文明中,漢哀帝為董賢“斷袖”的愛情故事家喻戶曉;雖然當代伊斯蘭教對同性性行為有著嚴厲的譴責,但在早期伊斯蘭文明中,同性性行為被允許,且與異性性行為同樣常見;在美洲印第安文化中,存在著男性與女性之外的一種性別,這種性別的人是承擔著女性責任的男性,他們可以與男性發生關係且備受尊敬;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中,既存在聞名遐邇的年長男子和年幼男子之間的“老幼配”同性關係,也有荷馬史詩記載的著名的阿喀琉斯和帕特羅克洛斯之間兄弟情般的
愛情。在明代的中國福建地區,成年女子可以和女孩、成年男子也可以和男孩結成親密的聯盟關係。
同性婚姻目前雖尚未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認可,但在幾個世紀以來的不同文化中都曾被接受。歷史上允許同性結婚的社會有古埃及、希臘各城邦、羅馬帝國、元代和明朝時期的中國、美洲印第安社會以及非洲部落社會。公元3世紀,解讀聖經的文獻《斯弗拉》(Shiphrah)中明確提到古埃及人存在男人和男人、女人和女人結婚的事實。在古希臘,男子與其愛慕對象結為準婚姻關係是被家庭及社會所允許的。在羅馬帝國,史料記載尼祿皇帝與被閹割的少年斯波羅斯按照傳統婚禮儀式結為連理,皇帝像對待妻子一般對待少年。在元代和明代時期的中國南方省份福建,兩名男性之間可以建立如同異性一般的長期婚姻關係,不過這些男性可能會為了傳宗接代而離開同性婚姻,走入異性婚姻,但他們在進入異性婚姻後依然會與同性伴侶保持著性關係。在美洲印第安社會,男性可以與另一位承擔妻子角色的生理男性結為類似於異性婚姻的婚姻關係。在非洲部落社會,人類學家記錄了很多關於兩名女性之間建立婚姻關係的案例。
近幾十年來,針對同性婚姻,世界範圍內有著兩種不同的趨勢,一種是對同性婚姻趨向更嚴苛的禁止和懲罰,另一種趨向於支持並保障同性有與異性伴侶一般的結婚權利。
尊崇伊斯蘭教的國家對於同性婚姻的態度較為保守。在阿富汗、伊朗、茅利塔尼亞、奈及利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酋長國和葉門等國家,同性關係會被判處死刑,同性婚姻更是無法被討論的禁忌。另外,在一眾受到歐洲國家殖民的國家,如非洲國家、南美洲國家,及亞洲的印度等,它們受到殖民國所帶來的基督教信仰的影響,對本來並沒有嚴令禁止的同性婚姻趨向於嚴苛的立法懲罰,這種對待同性婚姻的態度延續至今。
對於同性婚姻,西歐國家最早開始趨向支持並立法保障。荷蘭在1979年就通過了對同性非登記同居關係的立法,隨後在1997年又通過了登記伴侶關係的立法,最終在2000年12月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在荷蘭之後,對同性婚姻持大力支持態度的國家還有西歐的比利時,北歐的丹麥(第一個民事結合的國家)、瑞典、挪威、芬蘭,中歐的瑞士,南歐的西班牙、葡萄牙等。對同性婚姻表示支持的國家還有歐洲大陸之外的英國、美國、南非、加拿大、南美洲的烏拉圭、厄瓜多等國家。
現狀
國際現狀
隨著同性戀運動的蓬勃發展,同性戀的去罪化、去病化在20世紀中後期有了較大進步。目前,世界上全國性或區域性立法執行廣義上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地區共44個,具體情況如下:
同性婚姻合法化年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芬蘭、馬爾他、德國、澳大利亞、奧地利、中國台灣地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土全域、格陵蘭(2016)及法羅群島(20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含夏威夷州、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 |
| | |
| | |
| | |
| | |
國際居留規定
關於國際居留,目前,各個國家態度不一。已有部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開放了對不同國籍人士的國際居留限制。比如,加拿大可承認雙方非本國公民的外籍人士合法成婚。但是大多數國家要求成婚雙方需有一方持有本國國籍或持有居留證。比如,荷蘭規定至少一方居住/國籍在本國(同其他傳統婚姻),比利時規定至少一方居住(滿3個月)或國籍在本國,西班牙規定一方國籍在本國,或雙方擁有合法居留權,丹麥要求一方必須是丹麥公民(或芬蘭、冰島及挪威公民)並居住在丹麥,或雙方在丹麥居住超過兩年。
同性婚姻尚未合法的部分國家或地區,同性伴侶也可享有國際居留權。2018年,歐洲法院在受理居住於羅馬尼亞的一對在比利時合法成婚的同性伴侶的申請,法院指出,各國對於配偶居留權中的配偶也包括同性婚姻。
共同收養規定
目前,同性家庭合法收養孩子的國家包括阿根廷、奧地利、安道爾、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法國、芬蘭、格陵蘭、冰島、愛爾蘭、以色列、盧森堡、馬爾他、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北愛爾蘭、蘇格蘭、烏拉圭、美國。除了以色列未承認本國領土內同性婚姻合法化,其他國家均有相關同性婚姻立法。
中國大陸情況
相較於西方各國,中國目前尚處於逐漸建立“同性戀去病化”的認知階段,同性婚姻相關立法方面幾乎處於空白。我國司法機關對於其他國家提交至中國的跨國婚姻提案採取的是拒絕受理、拒絕承認和拒絕執行的判決。
2000年,社會學家李銀河教授起草了《同性婚姻法案》,多次委託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在兩會中將此份提案提交,但至今未能成為正式議案。2003年,李銀河教授委託人大代表在兩會中進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使得同性婚姻第一次公開進入官方的立法討論。但是沒有代表願意簽字,因此滿足不了30人的附議。2006年,李銀河第三次向全國兩會提交提案,但受到媒體壓力未能成功提交。2015年,李銀河再次委託一位人大代表提交提案。
2015年,林賢志以
同志父親的身份致信1000名人大代表和委員,並附上《加快推進我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議稿》。
2016年,同性伴侶孫文麟、胡永亮因於2015年登記結婚遭拒,起訴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認為民政局涉嫌行政不作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法院立案受理,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該案件在當時引發媒體爭相報導,將同性戀者對婚姻的訴求呈現在公眾面前。被稱作中國“同性婚姻維權第一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有同性伴侶依據此條辦理意定監護公證。
鳳凰網針對從2019年末開始,一直延伸到2020年初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的徵集意見,開啟了投票調查。有990萬網友參與調查,其中67.34%的網友表示支持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寫入民法典。
2019年10月31日~11月29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通過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表示,在198891位社會公眾在網上提出的237057條意見和5635封民眾來信中,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廣大民眾關注的議題之一。
國際共識
2006年11月6日至11月9日,印度尼西亞日惹市卡渣瑪達大學舉辦國際法學專家會議。29名來自25個國家、有著不同背景的人權法著名專家共同起草、制訂、討論、修改了將國際法套用於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導致的侵犯人權事件的一系列原則,並於2007年一致通過了這些原則,即《日惹原則》(Yogyakarta Principles),又稱為“關於將國際人權法套用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事務的原則”。
在《日惹原則》提出之前,聯合國人權機構已經明確各國有義務確保人們能夠免遭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所帶來的歧視。然而,不同國家對於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遭致的侵害人權事件所採取的態度與舉措參差不齊。因此,一群著名的人權法學者認為,有必要使人們對如何將國際人權法套用到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問題上有清晰的認知和共識,因此,他們共同起草並通過了《日惹原則》。
《日惹原則》第24條明確指出,無論
性傾向與
性別認同如何,每個人都有建立
家庭的權利,各國應當“確保法律和政策承認家庭形式的多樣性”,“並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任何家庭都不會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對於承認同性婚姻或登記伴侶關係的國家,確保“同性已婚或登記伴侶能夠平等獲得異性已婚或登記伴侶所能夠獲得的任何權利、特權、義務或福利”。對於未婚的伴侶,要確保“同性未婚伴侶能夠平等獲得異性未婚伴侶所能夠獲得的任何義務、權利、特權或福利”。
同性婚姻的爭議
同性婚姻議題在華人社會中飽受爭議。目前,社會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大抵分為反對派和支持派兩大類。如若考察華人社會中唯一通過立法保障同性婚姻的中國台灣地區,我們可以發現,人們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可細分為三個不同的陣營,分別是保守派,即反對派,反對同性婚姻但支持異性婚姻;進步派,即支持派,支持同性婚姻及異性婚姻;毀廢派,又被稱作激進派或左派,既反對同性婚姻又反對異性婚姻,對婚姻制度本身進行批判。
相關法律問題
跳出同性婚姻框架的多元立法嘗試
社會對同性婚姻有著諸多的觀點和看法。其實,對於爭取婚姻權,在同志群體內部,人們也有著大相逕庭的觀點。綜觀歐美同志運動,支持者大體上認為婚姻屬於基本人權,是完整公民權利的一部分,同性戀者只有能結婚才能獲得真正的平等,進而才能瓦解婚姻家庭中的異性戀主義;反對者則認為婚姻屬於一種特權,同性戀者應當合理去反抗婚姻特權,而不是爭相獲得這種特權以致被異性戀體制所同化。台灣的同志運動內部也有著類似的兩派聲音,一派強調“相同性”:同性戀者應與異性戀者獲得同樣的婚姻權益,另一派強調“差異性”:婚姻制度是為異性戀者量身定製的,因此同性戀者應避免被收編以及不應靠婚姻來漂白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污名。
面對這樣大相逕庭的內部爭論,中國台灣地區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將批判婚姻的視角納入其中,提出了在民法架構之下納入“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元家屬”三種成家制度的立法策略,以此來突破“婚姻”的框架。
第一種成家制度“同性婚姻”,就是將婚姻與家庭性別要件中立化,從而使
多元性別者可以進入婚姻。
第二種成家制度是“伴侶制度”,就是不分性別、不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可以納入不同形式的親密關係,包括好友、情人、姐妹等。伴侶制度相比婚姻制度更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可以由當事人商議決定權利義務的安排,如遺產繼承、子女撫養、居住安排等。
第三種成家制度是“多元家屬”,簡言之就是“家”的概念不再以親屬關係作為必要基礎,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在一起,視彼此為家人,則能夠共同成家。
中國台灣地區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考量到同志運動內部的多元聲音,因此,提出了三種成家制度的立法草案,並以此將同志爭取平權運動的視野由“同志平權”擴大到了“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範圍,跳出了“能結婚/不能結婚”的二元框架。
法律與政策建議
民商法學者郗長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性戀者權益保護法草案建議稿》(2011年)中指出,中國關於同性戀的相關法律還存在著很多空白。郗長舉還從社會權益、人身權益、婚姻家庭權益與法律責任四個方面提出了一些法律與政策建議:
社會權益
同性戀者需享有人格不受歧視權、個人隱私權,國家要保障同性戀者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的正當權利;要保障同性戀者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以及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等方面,同性戀者需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人身權益
同性戀者需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人身權利,同性戀者的人身自由不應受侵犯。需禁止同性戀者之間賣淫、嫖娼。
婚姻家庭權益
同性戀者需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組成類似異性婚姻家庭關係的家庭伴侶權,可以結成類似與異性間婚姻關係的家庭伴侶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性戀者權益保護法草案建議稿》(2011年)還在結婚年齡、子女收養和撫養、財產繼承和離婚等方面給出了詳細的建議。
法律責任
當同性戀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應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與同性婚姻相關的常見疑問
常見疑問1:因為一夫一妻制是歷史上唯一正確的婚姻模式,所以不應該允許同性結婚?
答:目前看來一夫一妻制確實是世界範圍內的主流婚姻模式,然而,歷史上的婚姻制度是極其多元的。從歷史的角度看,大多數文化奉行的婚姻是多配偶制婚姻,尤以一夫多妻制為多。歷史上的婚姻也並不以自由戀愛為基礎,也不總是追求長久。在眾多的婚姻類型中不乏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在古埃及、古希臘、古羅馬以及非洲部落、北美印第安部落以及中國的元代、明代都有記載。因此,婚姻模式是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從歷史的角度否定同性婚姻是缺乏依據的。
常見疑問2:允許同性結婚是一種世界範圍內的趨勢嗎?
答:截至2021年底,世界上立法保障廣義上的同性婚姻的國家一共有43個。早在1979年荷蘭就通過了對同性非登記同居關係的立法,隨後在1997年又通過了登記伴侶關係的立法,最終在2000年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繼荷蘭之後,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陣營,因此,世界範圍內,允許同性結婚的國家或地區的確是越來越多。中國台灣地區在2019年5月24日正式執行同性婚姻的相關法律。
常見疑問3:同性婚姻顧名思義,指的就是同性可以締結為婚姻關係嗎?
答:同性婚姻有狹義和廣義上的定義,狹義的同性婚姻指的是由婚姻法來定義的同性結合,廣義的同性婚姻指的是同性伴侶關係受到某種程度的法律承認,享有部分或全部的配偶權益。廣義的同性婚姻在世界範圍內除了有“婚姻”模式之外,還有家庭伴侶關係模式(domestic partnership)、互惠收益人關係模式(reciprocal beneficiary)、民事結合模式(civil union)、註冊伴侶關係模式(registered partnership)、民事伴侶關係模式(civil partnership)、民事共同生活契約模式(civil solidarity pact)、同居關係模式(De facto relationships)等,這些模式在具體的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從法律上講,同性婚姻是個十分複雜的概念。
常見疑問4:是否同性戀者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呢?
答:在同志運動內部,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有著大相逕庭的觀點,支持者大體上認為婚姻屬於基本人權,是完整公民權利的一部分,同性戀者只有能結婚才能獲得真正的平等,進而才能瓦解婚姻家庭中的異性戀主義。反對者則認為婚姻屬於一種特權,同性戀者應當合理去反抗婚姻特權,而不是爭相獲得這種特權以致被異性戀體制所同化。在廣泛的社會及學術界,對同性婚姻的觀點粗略劃分也有三類,支持派、反對派以及毀廢派。因此,同性戀者與婚姻平權之間並非是不證自明的關係。婚姻是個複雜的概念,同性戀者應當根據自己的視角去分析同性婚姻的意味,之後再去理性地思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關議題。
常見疑問5:同性戀者進入同性婚姻後如何生育?
答:人類的
生殖需要精子與卵細胞相結合形成受精卵,而同性婚姻的雙方往往無法同時提供成熟的精子或卵細胞,但這並不意味著同性戀者無法生育。同性戀者可以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實現妊娠,滿足他們生育的需要。例如,在澳大利亞,多達三分之一的
女同性戀、
雙性戀和
酷兒婦女擁有自己的孩子。而且,在過去的十年中,澳大利亞的女同性戀、雙性戀和酷兒婦女藉助輔助生殖技術進行妊娠已變得很普遍。
影視中的同性婚姻
《老友記》(1994~2003)【美國】
影片信息
語言:英語/荷蘭語/漢語國語
單集片長:30分鐘
又名:六人行/都市六人行/F·R·I·E·N·D·S/Six of One
類型:喜劇/愛情
導演:大衛·克拉尼/瑪爾塔·考夫曼
主演:詹妮弗·安妮斯頓/柯特妮·考克斯/麗莎·庫卓/馬特·勒布朗/馬修·派瑞/大衛·休默/詹姆斯·麥可·泰勒
劇情簡介
故事以生活在紐約曼哈頓的六個老友為中心,描述他們攜手走過的十年風雨歷程。其中男主人公羅斯·蓋勒(Ross)的妻子卡蘿(Carol)是一名女同性戀,她在與羅斯結婚後出櫃,與羅斯離婚後,和戀人蘇珊(Susan)步入婚姻,並共同養育離婚前懷上的孩子。
教育意義
該影片以比較輕鬆詼諧的方式展示了同性戀者的生活以及同性婚姻所面臨的一部分困境。給觀影者一個視角,進一步思考同性戀及同性婚姻相關議題。
《同夫與同妻》(1998)【德國】
影片信息
語言:德語
片長:34分鐘
又名:同夫遇見同妻/婚姻形式,形式婚姻
類型:劇情/同性/家庭
導演:沃納馬斯騰(Werner Masten)/薩賓·蘭德格雷伯(Sabine Landgraeber)
主演:凱思琳·沃爾利古拉等
劇情簡介
女同性戀者盧瓦(Loye)在父母催婚施壓下選擇與自己的男同性戀者好友巴本德萊爾(Babendreyer)結婚並進行開放式性關係,而另一邊男同性戀者坎普納(Kempner)在還未表明自己性傾向時被自己同一收養父母的姐姐多蘿西婭(Dorothea)表白並成婚組成了家庭,由坎普納(Kempner)出軌與巴本德萊爾(Babendreyer)相戀而引出的四人愛恨情仇。
教育意義
該影片展示了同性戀者的生活所面臨的一部分困境。引導觀影者進一步思考同性戀及同性婚姻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