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計生委和吉林保監局制定了《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並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計生委和吉林保監局制定了《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並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實施意見》從我省實際出發,充分體現了國辦發〔2015〕30號檔案精神,進一步擴大了救助對象範圍,突出了重點救助對象和重特大病症的醫療救助,強化提升了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能,規範了醫療救助辦理,核心內容有五個方面:
(一)明確了救助對象範圍。包括四類人員,第一類為特困供養人員,包括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對象和城鄉孤兒;第二類為城鄉低保對象;第三類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殘人員和重病患者;第四類為因病致貧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前兩類稱為重點救助對象,後兩類稱為一般救助對象。
(二)明確了納入醫療救助的費用範圍。包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住院(大病門診)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救助對象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範圍內醫療費用,扣減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額後剩餘部分;符合當地政策規定的基本醫療門診費用。
(三)明確了救助方式。共有六種,一是參保(參合)資助;二是基本醫療住院救助(基本醫療住院指個人住院的年度累計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不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三是基本醫療門診救助(基本醫療門診指負擔較重的日常普通門診或購藥);四是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指個人住院年度累計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五是特殊疾病救助(特殊疾病指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但治療方法成熟、費用可控的疾病,省里規定五種疾病——肇事肇禍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結核、慢粒細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發生轉移的胃腸道惡性間質瘤);六是大病門診救助(大病門診指單次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400元的門診)。
(四)明確了救助標準。《實施意見》突出救困、救難,按分類施救的原則確定救助標準。
1.參保(參合)個人繳費資助。第一類救助對象全額資助,第二類救助對象差額資助。
2.基本醫療門診救助。救助標準由各地確定。
3.住院救助。年度累計住院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第一類救助對象封頂線內全額救助;第二類救助對象分段逐段救助(費用段按大病保險起付線15%以下、15%~40%、40%~大病保險起付線、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劃分),補助比例由低段到高段逐段遞增,大病保險起付線以內各段的救助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於70%;第三類救助對象,大病保險起付線以內部分不予救助,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於30%;第四類救助對象,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設起助線(由各地規定),起助線以上部分給予適度救助。14周歲以下兒童,救助比例上浮10%。
4.特殊疾病救助,重點救助對象,個人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封頂線內全額救助;一般救助對象參照住院救助標準執行。
5.大病門診救助,重點救助對象,個人單次門診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400元以上部分給予不低於30%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對象,按住院救助標準執行。
各類直接醫療救助設統一封頂線,重點救助對象不低於20000元,一般救助對象不低於10000元。
(五)規範了醫療救助管理。《實施意見》對醫療救助工作的重點環節均做了相應的規範。
1.規範了救助辦理。重點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診住院,醫療救助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辦理;未能“一站式”即時結算辦理的,實行醫後救助,醫後救助應在基本醫保或大病保險報銷之日起90日內提出。重點救助對象,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辦理;一般救助對象,向鄉鎮(街道)提出申請,鄉鎮(街道)初審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兩級審核審批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此外,對10種特殊情況的辦理進行了規範。
2.規範了就醫用藥管理。救助對象應按基本醫療保險的就醫診療規定就醫用藥,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治療過程中,應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範圍內藥品和診療項目。未按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規定轉診,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受理的,醫療救助亦不受理;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未納入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不予補助。
3.規範了定點醫院管理。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應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中選擇。按照服務範圍,縣級及以下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由縣級民政部門確定;市級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由市級民政部門確定;省級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由省民政廳確定。定點醫院應合理診療並嚴格遵守協定規定,有弄虛作假套取醫療救助資金或過度醫療或協助非救助對象冒用救助對象身份辦理醫療救助的,發生的醫療救助金民政部門不予結算,相關民政部門應終止與其簽訂的定點醫院協定。
4.規範了救助檔案管理,要求各地要將醫療救助辦理形成的材料建立救助檔案,含有記賬傳票的檔案資料應保存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