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37號
  • 發布日期:1987-10-24
  • 生效日期:1987-10-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37號
【發布日期】1987-10-24
【生效日期】1987-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辦法
(1987年10月24日吉政發〔1987〕137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的管理,保護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以下簡稱集體資金),是指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獨立核算的最基層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項積累資金。
第三條集體資金屬於創造集體資金的人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調、截留、挪用或強制資金共有者用於抵押或擔保。
第四條集體資金只能用於資金共有者發展商品生產,不得用於非生產性支出。資金單項使用超過總額三分之一的,須經資金共有者代表大會決定。
第五條為了加強集體資金的管理,成立集體資金理事會。集體資金理事會組成人員由資金共有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資金共有者代表大會領導,並對其負責和定期報告資金管理工作。
集體資金理事會有權對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有權責成管理集體資金的機構或人員匯報資金管理工作;有權糾正集體資金使用管理中的錯誤;有權根據聘用契約的約定,辭退聘用的管理人員。
第六條集體資金的管理,可以採取資金共有者代表大會和集體資金理事會監督下的委託鄉(鎮)農業經營管理站代管的管理辦法,也可以採取其他管理辦法。具體管理辦法由資金共有者代表大會決定。
第七條農業經營管理站管理集體資金的人員,由集體資金理事會從懂業務、會管理的資金共有者中聘用。人員的數量,由集體資金理事會根據實際需要和節約開支的原則確定。
農業經營管理站在業務方面要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審計,並要定期向集體資金理事會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第八條農業經營管理站要做好回收欠款的工作,制定具體的清理欠款措施。
資金共有者虧欠的集體資金必須如數償還。對欠款數額較大的,要與其簽訂還款契約,按契約的規定收回欠款。
資金共有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虧欠的集體資金,應一次償還。對一次還款確有困難的,要與其簽訂短期還款契約,按契約的規定收回欠款。
已關、停、並、轉的單位虧欠的集體資金,由其主管部門或接管單位負責償還。
第九條集體資金可以有償使用,其收入除提取適當比例的後備金和用於管理集體資金所必需的開支外,其餘的按各個資金共有者創造資金的比例分配。
第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其中,對侵占、私分、平調、截留、挪用集體資金的,除令其退回全部資金外,還應處以其動用集體資金金額20%以內的罰款(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並可建議有關部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集體資金的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做好集體資金的管理工作。對有突出貢獻的,經集體資金共有者代表大會批准,可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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