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供給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和國家有關檔案要求,制定的辦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8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吉政辦發〔2022〕37號
《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供給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和國家有關檔案要求,制定的辦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實施。
《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供給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和國家有關檔案要求,制定的辦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實施。辦法全...
最低庫存量和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承擔的中央和地方儲備等政策性業務,不納入必要庫存和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核定的範圍。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三)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四)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六...
第十三條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質量安全控制體系,明確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職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技能的培訓。第十四條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必須按照糧食質量標準...
最高存量指標的作用在於:(1)反映倉庫能夠達到的儲存量最大程度。(2) 掌握商品儲存的淡、旺季規律,以便及時安排勞力、機具、苫墊用具。(3)便於主管部門了解各個地區倉庫的最高、最低存量及其時期,以便綜合考慮地區倉庫建設,調劑倉庫...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並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七)糧食經營者...
(六)收購、加工、銷售糧食是否執行省政府特殊時期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七)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是否按照規定建立保留糧食經營台賬,是否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是否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
第二十條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加工的規模以上經營者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遵守不低於最低庫存量的規定:(一)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30%;(二)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
核定標準 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的核定標準,執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晉政辦發[2010]104號)的有關規定,即:(一)原糧 1、最低庫存量:當糧食市場出現供大於求的情況時,糧食經營者執行最低庫存量規定。最...
研究提出全市糧食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貫徹落實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糧食庫存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流通統計彙編工作。指導...
第十六條 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和糧食質量標準,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不得隨意壓級壓價或抬級抬價。收購糧食應當在收購現場即時向售糧農民本人支付...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