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

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

《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供給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和國家有關檔案要求,制定的辦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8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吉政辦發〔2022〕37號
辦法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供給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和國家有關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的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以下簡稱糧食經營者)應當執行特定情況下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
第三條 在糧食市場嚴重供大於求、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下跌的情況下,經省政府批准,啟動實施糧食最低庫存量標準。糧食經營者保持的庫存量不得低於最低庫存量標準,具體標準為: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的最低庫存量應保持不低於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20%;新糧集中上市期間(稻穀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執行期間為限,玉米、大豆以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限),最低庫存量應保持不低於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25%。
(二)從事糧食加工的經營者的原糧最低庫存量應保持不低於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糧油最低庫存量應保持不低於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10%。
(三)從事原糧銷售的經營者的最低庫存量應保持不低於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從事成品糧銷售的經營者的最低庫存量應保持不低於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10%。
第四條 在糧食市場嚴重供不應求、出現《吉林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省級一級應急回響時,經省政府批准,啟動實施糧食最高庫存量標準。糧食經營者保持的庫存量不得高於最高庫存量標準,具體標準為: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的最高庫存量應保持不高於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30%;新糧集中上市期間,最高庫存量應保持不高於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35%。
(二)從事糧食加工的經營者的原糧最高庫存量應保持不高於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糧油最高庫存量應保持不高於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
(三)從事原糧銷售的經營者的最高庫存量標準應保持不高於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30%;從事成品糧銷售的經營者的最高庫存量應保持不高於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
第五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兩種及以上業務的,在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時,執行各庫存量標準中的最高標準;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時,執行各庫存量標準中的最低標準。
註冊時間不足1年的糧食經營者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從註冊登記之日算起,以其實際經營時間的月均收購量(或加工量、銷售量)為計算依據。
第六條 糧食經營者承擔的中央儲備、地方儲備及軍糧等政策性糧食業務,不納入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範圍。糧食經營者不得以承擔的政策性糧食充抵要求達到的庫存量。
第七條 糧食經營者按規定建立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時,可充抵要求達到的最低庫存量;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時,不納入最高庫存量計算範圍。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下限要求高於最高庫存量標準要求的,按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下限要求執行最高庫存量。
承擔糧食應急保供任務的經營者的庫存量不受最高庫存量的限定。以進口方式採購原料的加工企業,保持正常生產的原糧庫存量不受最高庫存量的限定。
第八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向所在地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作為上年度月平均收購、加工或銷售量的計算依據。具體要求依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第九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按照在地原則,對糧食經營者執行特定情況下的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糧食經營者拒不執行特定情況下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的,由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提出特定情況下啟動最低或最高庫存量的建議,明確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從事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11月18日,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22〕37號)的要求,《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發布實施。
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
吉政辦發〔2022〕37號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2021年2月15日,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十九條規定“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印發了《關於認真做好貫徹實施修訂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糧食〔2021〕470號),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完善《條例》配套制度規範。此外,吉林省正在推進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工作,對最低最高庫存量與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之間的關係有必要予以釐清。
二、起草過程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深入調研、開展問卷調查、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吉林省實際,研究起草了《吉林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徵求了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以及中省直有關企業意見並達成一致,履行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集體討論、合法性審查、法律諮詢等程式。2022年9月29日經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屬於《條例》配套制度,沒有政策直達內容。《辦法》內容不涉及影響社會穩定,無需履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總計14條,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一)適用範圍。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的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規模以上企業參照國家統計局劃分標準,即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指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規模以上商業企業指年商品銷售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企業(單位)和年商品銷售額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企業(單位)。
(二)最低或最高庫存量啟動條件。在糧食市場嚴重供大於求、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下跌的情況下,或在糧食市場嚴重供不應求、出現吉林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省級一級應急回響時,經省政府批准,啟動實施糧食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
(三)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兩種及以上業務的規定。在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時,執行各庫存量標準中的最高標準;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時,執行各庫存量標準中的最低標準。
(四)對承擔政策性糧食企業的規定。糧食經營者承擔的中央儲備、地方儲備及軍糧等政策性糧食業務,不納入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範圍。糧食經營者不得以承擔的政策性糧食充抵要求達到的庫存量。
(五)對承擔社會責任儲備企業的規定。在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時,可充抵要求達到的最低庫存量;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時,不納入最高庫存量計算範圍。承擔糧食應急保供任務的經營者的庫存量不受最高庫存量的限定。
(六)對進口糧食加工企業的規定。以進口方式採購原料的加工企業,保持正常生產的原料庫存量不受最高庫存的限定。
(七)對糧食經營者建立經營台賬的規定。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向所在地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作為上年度月平均收購、加工或銷售量的計算依據。
(八)對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的規定。明確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在地原則,對糧食經營者執行特定情況下的最低或最高庫存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糧食經營者拒不執行特定情況下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的,由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對具體實施的規定。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提出特定情況下啟動最低或最高庫存量的建議,明確監督管理措施。
(十)解釋部門。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實施時間。本《實施辦法》於2022年11月18日印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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