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

《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是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司法廳
徵求通知,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徵求通知

2023年3月8日,吉林省司法廳將《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23年4月10日前反饋至吉林省司法廳。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訊息,《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稅收協助、信息共享、稅收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配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保障措施,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將稅收保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款徵收、稅務檢查、強制執行措施,防範稅收流失。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設立、註銷等信息及時與稅務機關進行共享和數據交換,與稅務機關共同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
第七條 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 稅務機關與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在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稅務機關可請求其依法協助追繳欠稅,防止稅款流失。
第九條 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稅收保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條 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共同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推進稅收社會共治。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納稅知識,提高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稅信息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涉稅信息共享交換機制,推進涉稅信息資源共享共用。
第十四條 涉稅信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涉稅信息目錄由省級稅務機關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發布和更新。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涉稅信息目錄清單及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並對其進行校核、確認,確保信息完整、準確、有效、可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對獲取的涉稅信息加強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涉稅信息統計分析,為政府稅收保障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管,提高其涉稅專業服務能力,為市場主體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涉稅服務。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涉稅爭議解決機制,推動調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相銜接,及時化解涉稅爭議。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公開涉稅信息,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應當依法處理並回復。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稅收征繳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都有權檢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保密義務,或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用途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依法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其征繳保障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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