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會集團違反規定購買專項控制商品處罰辦法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85號
【發布日期】1987-07-20
【生效日期】1987-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社會集團違反規定購買專項控制商品處罰辦法
(1987年7月20日吉政發〔1987〕85號)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方針,加強對專項控制商品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控制商品,是指一切機關、團體、學校,國營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社會集團)購買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需要專項報批的高檔消費品或市場供應的緊缺商品。共有二十一種:
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工具車以及用於更新的車輛);大轎車(包括用於更新的車輛);機車(包括各種機車、輕騎以及用於更新的車輛,不包括後三輪貨運機車);沙發;地毯(包括純毛、混紡);沙發床(包括沙發床墊);空氣調節器(指窗式、櫃式的製冷或製冷制熱機);錄音機和多用機(單價在一千元以上的);錄像機(包括攝像機、放像機、編輯機和監視器);照相機和放大機(包括擴印機和各種鏡頭);大型或高級樂器(單價在五百元以上的);家具(單價在一百元以上的鋼、鐵、木、藤等製做的各種家具);呢絨、毛料及其製品(包括混紡製品,不包括海輪旗幟);純毛毯;彩色電視機;電冰櫃(三百立升以下的);洗衣機(不包括工業用洗衣機);各種電取暖、電煮水設備(包括電熱水淋浴器);複印機;腳踏車;電風扇。
第三條社會集團購買專項控制商品時,必須持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主管部門(以上簡稱控購部門)簽發的準購證件。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違反規定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從供貨單位或市場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委託工廠製作或自行製作專項控制商品的;
三、以個人的名義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由社會集團使用的;
四、購買專項控制商品雖經批准但資金來源違反財務規定的;
五、未按批准的購貨渠道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
六、未經批准私自轉賣、調撥、平調專項控制商品的;
七、採取租賃或以租代購形式使用小汽車的;
八、以饋贈名義變相套購小汽車的;
九、擅自將專用車輛改變使用性質的;
十、不按批准的種類和金額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
第五條對未經批准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商業、供銷、物資部門和生產單位不得出售;財務部門不得報銷;銀行不得付款;所購的車輛公安部門不發牌照。
第六條對違反規定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由縣級以上控購部門按審批許可權給予下列處罰,並對該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或由其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一、非規定的配車單位,違反控購規定購買汽車的,沒收所購車輛,並通報批評。
二、雖經批准但購車資金來源不符合財務規定的,予以警告,並按購車金額處以20%以內的罰款。
三、按規定應配車的單位,未經批准購買汽車,其車輛來源正當,購車資金來源符合財務規定的,責令該單位作出檢查,申請補辦批准手續,並按購車金額處以10%以內的罰款;其車輛來源不正當和購車資金來源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按購車金額處以25%以內的罰款。
四、違反規定購買汽車以外的專項控制商品,如確屬單位工作需要,資金來源符合財務規定的,責令該單位作出檢查並按所購商品金額處以30%以內的罰款,可以補辦準購手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沒收所購商品,並給予通報批評。
五、違反規定出售專項控制商品的,除按國家規定沒收其銷售利潤外,並處商品進價10%以內的罰款,同時可給予通報批評。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按其專項控制商品的成本價處以10%以內的罰款,補辦準購手續,同時可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條依據本辦法所收的罰款和沒收的財務變價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八務對單位的罰款,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或包乾結餘經費中支付;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留用利潤中支付。
對個人的罰款,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控購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查申請。上一級機關應當在接到複查申請三十日內進行複查。
第十條對拒不交納罰款的違反控購規定的單位,控購部門可通知有關的人民銀行,專業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從其存款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控購部門違反本辦法或不認真執行本辦法的,由其上級機關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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