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辦法

《吉林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辦法》在1988.01.12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建設中開展競爭,保證重點工程的建設質量,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機電設備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招標辦)負責指導、檢查和協調全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
第三條 凡列入國家和省、市、地區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的建設項目,其所需的機電設備可以用招標辦法擇優選定承包單位的,都必須採用招標的辦法進行。
技術引進項目需要的進口機電設備,應首先在國內招標,國內招標解決不了的,可由有關部門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條 參加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在參與招標和投標活動時,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招標單位的招標活動,可以委託省招標辦進行,並簽訂委託契約,規定違約責任。省招標辦在接受招標委託時,委託方應提供銀行出具的保函。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實行機電設備招標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已列入國家和省、市、地區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
2、具備審批項目機關批准的主要檔案(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擴初設計、技術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3、建設項目的投資已經落實。
第六條 建設項目所需機電設備的招標,可以採取以下幾種形式:
1、整個項目所需的全部成套設備的總招標;
2、單項工程所需機電設備的分項招標;
3、單台機電設備招標;
4、從項目的設計、設備製造、供應和安裝調試到試車投產的工程技術設備成套招標。
第七條 招標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1、公開招標:由招標主持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刊播招標廣告,進行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由招標主持單位進行資格預審後,向具有承包能力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進行邀請招標。邀請招標至少應在三個以上單位中進行。
對某些複雜的機電設備以及工期緊迫的項目所需設備,可以選擇有承包能力的生產單位進行議標。
第八條 招標程度:
1、招標主持單位刊播招標廣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2、招標主持單對投標企業進行前期資格審查;
3、招標主持單位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問題;
4、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檔案,並按規定時間、地點密封報送投標檔案;
5、招標主持單位當眾開標,組織評標、詢標,確定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6、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簽訂經濟契約。
第九條 招標廣告和招標邀請書應明確招標的內容、要求及投標者的資格、日期、方法和保證條件以及開標日期。招標廣告和招標邀請書沒有納入的招標內容,可以寫入其他招標檔案之中。招標檔案由招標主持單位制訂。
第十條 委託省招標辦進行招標的,應由省招標辦會同委託方參考批准的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及設備的現行價格確定招標設備的評標測算價或標底。對評標測算價和標底,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保密。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一條 凡有生產能力的企業和具有工程技術總承包能力的設計院和設備成套部門等單位(統稱投標單位)都可以單獨或聯合參加機電設備投標。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填報投標檔案,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期限內將投標檔案派人送交或掛號郵寄到招標主持單位,並應領取收條或掛號郵寄回執。投標檔案與招標檔案的要求不符以及在招標截止期後送交的一律無效。
第十三條 除招標檔案中另有規定者外,允許投標單位就部分招標內容或全部招標內容進行投標。
第十四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時須向招標主持單位提交下列投標檔案:
1、投標申請書;
2、投標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3、投標報價單;
4、機電設備的製造實施方案(含商務、技術條件的有關說明);
4、銀行保函(投標的報價總金額的2%);
6、投標履約保證書。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須按招標項目所提機電設備的數量報出機電設備的單價及總價(不允許有選擇價或浮動價)。所報單價與總價不符時,以單價為準。
第十六條 投標時投標檔案中的投標報價單、機電設備的製造實施方案、投標銀行保函必須密封,並在招標專用信封上寫明投標項目、提供產品稱以及投標單位的全稱、地址、電話、電掛、電傳和聯繫人,註明“開標時啟封”的字樣。
投標申請書、投標企業法人資格證明等不必密封,在投標時交招標主持單位。
第十七條 投標書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並分別註明“正本”、“副本”字樣。四份投標書應同時提交招標主持單位,作為投標的依據。投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可以在開標前對投標檔案加以修改,並及時送交招標主持單位。投標檔案的修改部分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招標主持單位應妥善保管收到的投標檔案,嚴禁遺失、損壞或在開標前啟封。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公開進行。
第二十一條 開標程式:
1、招標主持人宣布開標;
2、在評標委員會和投標單位參加的情況下,由公證部門驗證標箱無訛後啟封;
3、招標主持人通報本次招標情況,公布評標原則和評標註意事項;
4、公證部門核實投標檔案,並做出書面記錄;
5、由招標主持單位指定的拆封員、唱標員、記標員進行拆封、唱標、記標。記標員記標後須由投標代表當場簽字;
6、公證部門公布公證結果;
7、投標單位退席,等候詢標。
第二十二條 開標後由招標主持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和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享有定標推薦權。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中可以詢問投標者與投標有關的情況,聽取投標者對投標書有關事項的說明,但不接受投標者對投標書的修改。評標委員會為維護國家和招標單位的利益,可以建議招標單位拒絕所有的報價,對投標單位的最低報價不做中標保證。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應自開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由招標主持單位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確定中標單位。對中標者由招標主持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通知其他未中標單位。
第二十五條 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在十日內按中標內容,與招標單位簽訂契約,任何一方均不得拖延或拒簽。
第二十六條 對於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設備,在簽訂契約時,應規定按設備製造進度撥付設備預付款,以保證契約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在開標之前和宣布中標之前,對投標檔案的審查、評定,以及關於選標建議等情況,有關人員必須嚴格保密。
第二十八條 省招標辦在進行招標工作中,可按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十九條、二十七條規定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並視情節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招標單位在定標前撤標的,應向投標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招標檔案中有違約處罰規定的,按招標檔案規定執行;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超期簽訂契約或超過規定的簽約期限表示拒簽契約的,從超期之日起計算,每日向對方支付中標總價1‰的違約金;拒簽經濟契約的,還要向對方支付中標總價1.5%的違約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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