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經2005年1月21日商務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為維護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國際招標競爭機制,保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有序進行,規範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
  • 文發號:2005年 第 6 號
  • 通過時間:2005年1月21日
  • 施行時間:2005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資格申請及審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年度資格審核,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章 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已經2005年1月21日商務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
部 長 薄熙來
二○○五年二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國際招標競爭機制,保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有序進行,規範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經商務部審定並賦予國際招標資格、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法人。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和年度資格審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和年度資格審核的初步審核工作。

第二章 資格申請及審定

第四條

企業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採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業務應當取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預乙級。甲級國際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不受委託金額限制;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只能從事1次性委託金額在4000萬美元以下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預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只能從事1次性委託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

第五條

未取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法人只能申請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第六條

申請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
(二)具有相應資金;
(三)具備固定的營業場所(含開標大廳)和開展國際招標業務所需的設施以及連通專業信息網路的現代化辦公條件;
(四)具備能夠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1.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得少於從事招標業務人員總數的70%;
2.具有3年以上機電產品國內招標經驗,且近3年年均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業績在2億元以上;或從事3年以上外貿經營業務,且近3年年均機電產品進出口總額在6億美元以上。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於每年7月1日至5日將申請材料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核。相應的主管部門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商務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相應的主管部門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並於當年8月1日至5日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法人註冊時間、職工人員結構情況、招標營業場所、計算機及信息網路等配置情況及國內招標業績或機電產品進出口業績綜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複印件);
(五)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業績一覽表(附表一)或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業績一覽表(附表二)、國內公開招標項目分項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複印件):
1.招標委託代理契約;
2.公開發布的招標公告;
3.開標記錄;
4.中標通知書。
(六)企業機構設定表(附表四);
(七)中級職稱以上專職招標人員名單(附表五)。

第八條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相應的主管部門轉報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時將審定結果進行公告。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商務部賦予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同時頒發《國際招標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資格證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1年度審核結果公告之日止。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條件的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可以申請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滿足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條件的乙級、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可以申請甲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第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當次申請無效,並且下1年度商務部不再受理其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申請。

第三章 年度資格審核

第十一條

商務部每年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進行年度資格審核,獲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未滿1年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不參加當次年度資格審核。

第十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10日將年度資格審核材料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核。相應的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1日至10日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第十三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申請年度資格審核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上1年度的招標業績,以其在商務部授權的專業網站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中標金額為準;
(二)年度資格審核申請書,內容包括:組織機構變化情況、規範招標措施、國際國內招標業績綜述等;
(三)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一覽表(附表六);
(五)資格證書副本。

第十四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的,年度資格審核予以通過,並由商務部換髮資格證書:
(一)甲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達到8000萬美元以上;
(二)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
(三)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
(四)未違反《招標投標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五條

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年度招標業績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級申請,經商務部審核批准,其國際招標資格等級可以升為乙級。

第十六條

預乙級、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級申請,經商務部審核批准,其國際招標資格等級可以升為甲級:
(一)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為1億美元以上並且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自獲得乙級國際招標資格兩年內業績累計達到1.8億美元以上並且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
(三)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自獲得乙級國際招標資格3年內業績累計達到2.5億美元以上並且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
(四)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達到2億美元以上並且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

第十七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招標業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招標資格等級予以降級,但是國務院有特殊規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放寬年度資格審核標準:
(一)甲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未滿8000萬美元但超過5000萬美元的,降為乙級國際招標資格;
(二)甲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未滿5000萬美元但超過3000萬美元的,降為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
(三)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未滿5000萬美元但超過3000萬美元的,降為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

第十八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其年度招標業績未滿3000萬美元的,不得通過當次年度資格審核,自當次年度資格審核結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繼續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並且1年內商務部不再受理其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申請;但是國務院有特殊規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放寬年度資格審核標準。

第十九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上1年度內受到1次警告的,年度資格審核時將其資格等級下降一級;對滿足升級條件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不予升級。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上1年度內受到2次警告的,不得參加當次年度資格審核,其上1年度的招標業績在下1次年度資格審核時審核,從當次年度資格審核結果公布之日起到下1次年度資格審核通過前不得繼續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上1年度內受到3次警告的,不得參加當次年度資格審核,自當次年度資格審核結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繼續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並且3年內商務部不再受理其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申請。

第二十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變更,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更換資格證書;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發生合併、分立等重大變化導致原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向商務部重新申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年度資格審核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其國際招標資格證書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報送年度資格審核材料時提供虛假材料的,不得通過年度資格審核,並且下1年度內商務部不再受理其國際招標資格申請。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負責對年度資格審核情況予以公布。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塗改資格證書的;
(二)轉讓、轉藉資格證書的;
(三)擅自修改招標檔案的;
(四)招標檔案、評標報告未按規定備案的;
(五)未按有關規定確定的評標規則進行評標的;
(六)評標報告未如實反映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實際情況的;
(七)未按規定組成評標委員會的;
(八)委託無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機構開展國際招標活動中的實質性業務的;
(九)委託分支機構開展國際招標活動中的實質性業務的;
(十)擅自更改中標結果的;
(十一)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本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一)與招標人相互串通虛假招標的;
(二)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與投標人串通就投標檔案的商務、技術和價格等進行實質性修改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關於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實行年度審核的通知》、《關於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及年度審核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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