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國合商業改革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國合商業改革的通知》是吉林省政府1992年4月1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國合商業改革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日期:1992-04-15
  • 生效日期:1992-04-15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4-15
【生效日期】1992-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國合商業改革的通知
(1992年4月15日吉政發〔1992〕1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白城地區行署,前扶管理區行委,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中央〔1992〕2號檔案和省委五屆九次全會精神,把進一步解放思想的總體原則儘快轉換成為深化國合商業改革的具體思維和行動,推進我省國合商業綜合配套改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解放思想
國合商業是組織商品流通的主體,在發展流通,搞活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從進一步解放思想這個全局來對待國合商業改革,並要首先在思想認識上努力實現四個方面的突破。
(一)對檢驗經濟工作客觀標準的認識要有新突破。前些年,我們的各項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對個體經濟發展的程度和範圍上,在提取銷售獎勵的幅度上,在擴銷促銷的辦法上,在對有關政策和檔案的靈活運用上,往往處理的比較謹慎。目前,黨中央提出了進一步解放思想的要求,並就如何判斷改革措施是對還是錯的問題,提出了三條標準:即一是要看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二是要看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社會的綜合國力;三是要看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這就給我們深化改革,搞活國合商業指出了明確方向。今後,我們在改革過程中,無論遇到什麼問題,只要真正體現了“三個有利於”的原則,都要堅決地去辦,大膽地去辦,即使錯了,也能給我們提供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同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一九七九年以來制定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要進行一次梳理。凡是符合“三個有利於”標準的,要繼續執行;不完善的,要修改完善;不符合或過時的,經過批准後要予以廢止。
(二)在所有制關係方面要有新的突破。隨著思想解放的不斷深入和改革步伐的加快,傳統的觀念、傳統的思維方式、傳統的所有制模式都要受到衝擊。按照進一步解放思想的要求,國合商業企業可以試行“一企兩制”或“一企多制”,即國合商業企業不僅要引入集體、個體靈活經營的機制,而且應當允許個體經營者進入國合商業參與經營、參與管理,做到優勢互補。同時,國合商業也可以向集體、個體經濟滲透。可以通過合資、合營和國營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等途徑,充分發揮國合商業企業現有經營要素的作用。
(三)對主渠道、蓄水池作用的認識要有新突破。國合商業主渠道、蓄水池作用的觀點,是在市場機制不很健全、計畫購銷體制處於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提出的。在當前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基本平衡、流通格局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新情況下,如果不根據已經變化了的新形勢及時調整經營政策,繼續在主渠道、蓄水池的陳規舊律上打圈圈,繼續超過國合商業的承受能力去搞一些積壓、過剩商品的儲備,包袱勢必越背越重。今後,國合商業的主要著眼點應放在大商業、大市場、大流通方面,凡是不利於國合商業競爭,不利於擴大市場,不利於提高效益的儲備不能再搞。
(四)在處理條塊關係上要有新的突破。為了有利於搞活流通,促進經濟發展,各級政府可以在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允許企業自願組建和加入一體化集團,通過開展區域性聯合,把企業從分割的塊塊中解放出來,推向市場。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都應該進一步解放思想,從有利於解放生產力、有利於企業發展、有利於提高效益的目的去考慮和處理條塊關係上的問題。
二、加快國合商業改革步伐
(一)積極穩妥地推進股份制試點。實行股份制經營,是對傳統所有制關係的一種突破,是資產、資金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高度分離,是採用經濟手段推進政企分開、把企業推向市場的有效形式。
1、已經試行的股份制企業,如長春華聯大廈、渾江市百貨大樓等,已經具備了股份制的雛型。各有關綜合部門,要幫助他們進一步完善股份制章程,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2、進一步擴大股份制的試點範圍。由省計經委、體改委、銀行、財政廳、商業廳、供銷社等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班子,重點抓一個地區和省直一到兩戶企業的試點。各地區都要抓一戶試點。
3、試點單位可在新建的企業、需要改造擴建的大中型批零企業、企業集團和有條件的小型企業中選定。為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要選擇企業素質好、效益高、有一定發展潛力和較高知名度的企業。
4、股份公司的類型,可先採取兩種形式。一種是有限責任股份公司,允許企業內部職工和法人持股,但股票不能上市;另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允許面向社會發行股票,在條件具備的時候,股票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內進行買賣和轉讓。此外,各地還可以根據試點企業的情況,採取多種正式進行,有的可以是規範式的股份制企業,有的也可以是過渡式的股份制企業。只要有利於企業機制轉換,有利於籌集資金,有利於提高效益,都可以大膽試點。
(二)加快批發企業改革。
1、二級批發企業要堅決進行調整。對那些經營效益不好,勉強維持甚至虧損的品種,該甩掉的一律甩掉,不要怕收縮規模;對經營效不好,虧損嚴重的二級批發企業,可採取輕裝突圍的辦法,把有經營優勢和發展前景的經營項目,從企業中分離出來,新成立一個或幾個富有生命力的批發或零售企業,新企業實行新的機制,輕裝上陣。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新建企業,銀行要積極予以支持。一九九0年以前的債務,由保留下來的原企業背著,經過批准後,可以採取計息緩收的辦法;對掛帳損失部分,要通過變賣庫存商品、變賣固定資產或從新建企業新增效益中逐年彌補,力爭三至五年內解決。
2、縣市三級批發企業的改革,還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創出新的門路。有些三級批發企業還可以採取掛靠大型零售商店的辦法,兩塊牌子一套機構。實行這種辦法應當注意掌握有利於零售企業擴大經營,提高效益的原則,不能把零售企業拖垮。有的可以實行整體轉向,有的可以利用原有倉庫、營業室等設施,開闢一些生產加工、社會服務、文化娛樂、信息諮詢等新的項目和領域。
3、對批發企業調整收縮後的富餘人員,可採取分散分流的辦法:一部分可在本行業或其它行業進行安置消化;一部分屬於解除勞動契約、破產精簡的,可由勞動部門接納,職工待業金從勞動保險社會統籌中解決;一部分可採取停薪留職或內部承包的辦法,組織他們從事個體經營,工商部門要創造條件,發放營業執照,鼓勵國營職工進入各類市場。
(三)下決心拍賣、破產一部分企業。對連年虧損,扭虧無望,但尚未空殼的企業要拍賣一部分。既可以賣給內部職工,組成聯合經營的集體企業。也可以分解為個體經營,在一定時期內,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還可以通過賣小點、建大點的辦法,形成一定規模,增加生存發展的能力。對連年虧損,扭虧無望,且產不低債的企業,要下決心依照《破產法》實行破產。對拍賣、破產企業的人員安排,可採取分散分流辦法解決。
(四)縣級所有行政性公司,要一律轉為實體型公司,取消行政管理職能。今後企業改革的方向主要是隨著市場機制的建立,實行自我約束,將來統管社會商業問題,可通過組建行業協會的辦法來解決。今年年底前,縣級行政性公司轉向工作要搞完。
(五)打破“三鐵”要有實質性進展。當前,在破“三鐵”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幹部聘任容易解聘難,工資上去容易下來難,職工進來容易出去難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要抓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從企業內部看,打破“三鐵”要著眼於轉換機制、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效益。從外部條件看,勞動、保險等有關部門,要儘快建立一整套的社會保障體系,使解聘人員真正做到老有所養,生活有保障;同時,要廣開門路,使被轉入勞務市場的人員,有廣闊的就業機會。
(六)要加快一條街、小特區和各類批發市場建設。各級政府、財政、稅務、工商、城建等有關部門要在資金上、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商業部門要廣泛籌資,把銀行資金、部門資金、企業資金及個體戶資金籌集起來,用於發展具備一定規模、輻射力較強、吸引力較大的商業一條街、小特區或專業批發市場。在基礎設施建設上,要考慮資金可能,能土則土;又要考慮經濟發展需要,能洋則洋,注意上檔次、上水平。在市場建設的巨觀布局上,要建立以資源、產品、基礎設施、地理位置等為依託的、以大型國合商業企業或企業集團為主體的各具特色的批發市場。長春市可建立糧食、輕工產品和副食品市場;吉林市可建立紡織服裝市場;四平市可搞綜合性的批發市場;白城市可建立毛紡織品市場;琿春、延吉市可建立面向南北韓和獨立國協及東歐國家的開放型市場等等。
三、進一步放寬政策
國營商業改革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放寬政策,支持國合商業深化改革。
(一)取消不必要的干預,通開搞活市場,打破行業壟斷。目前,社會商業搞壟斷經營的問題比較突出,制約著國合商業的平等競爭。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人民銀行、物資、城建、郵電、出版等部門要對本行業經營的物資和商品進行一次檢查,凡屬於壟斷和變相壟斷的經營行為,都要限期糾正,不準以任何理由強迫消費者實行定向購買。為了給國合商業擴大經營提供條件,凡是允許個體戶擺攤售貨的場所,都應允許國合商業企業進入,允許國合商業企業在自己門前擺攤。
(二)通開內外貿,鼓勵國合商業向外貿延伸。目前,可先採取掛靠的辦法,藉助外貿專業進出口公司的視窗,把大型批零企業引進國際市場,開辦進出口業務。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商業部門進入琿春開發區,並以此為視窗,進一步到俄羅斯及東歐國家開辦商店、商業一條街和各類加工企業等,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授予省商業進出口公司和大型實業集團公司的進出口權,加快國合商業進入國際市場的步伐。
(三)進一步放寬財政金融等相關政策。
1、辦好各類證券市場。為了給實行股份制試點企業創造一個寬鬆的外部環境,經過批准,允許企業發行股票,允許轉讓。
2、擴大現金進貨範圍。對批量小,交易地點不固定的鮮活、服裝以及其它零星小商品,只要有健全的保障措施,確保經營中不出問題,並有利於擴大購銷,零售企業可以現金進貸,批發企業可以現金銷售。
3、國合商業用貸款新建的網點或新增的營業面積,允許實行稅前還貸。
4、取消國合商業指令性商品儲備辦法,必須儲備的商品,所增加的費用和虧損,誰出主意誰拿錢,不準強加給企業。
5、稅務部門對國合商業轉向經營,擴大銷售所新辦的市場,經過批准,可以暫時取消代扣稅辦法。
6、企業稅後留利,在保證發展生產、擴大經營的前提下,允許企業自主支配。
7、城建部門對國合商業新增網點建設用地,應給予優先安排。
8、對具備條件的國合商業企業,其出口商品所需要的許可證和配額,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辦理,銀行部門要允許開設外匯帳戶。
9、為了確保企業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各監督、檢查、執法部門,在對企業執行政策的檢查中,凡屬省,市(地)、州政府有明文規定的,不作違紀處理。試點企業在試點期間,不經過同級政府批准,有關部門不得隨意到企業進行檢查。
四、加強對國合商業改革的領導
為了保證國合商業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級政府必須投入主要力量,要有一名主管市(縣)長專門抓,一把手要經常過問,要研究政策、體制及調動國合商業職工積極性的有效辦法。各有關綜合部門要大力支持國合商業改革,對已經放開的政策要認真執行,對尚未放開的政策要按照進一步解放思想的要求,抓緊制定扶持措施和辦法,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各級商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改革的調控和指導,要有一名主管負責同志專門抓改革,要抽出三分之一以上的機關幹部,深入基層和企業,幫助他們研究改革方案,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要堅持一月一調度,總結經驗,推廣典型,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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