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試辦省級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關於試辦省級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開發利用我省豐富的旅遊資源,促進全省旅遊業由觀光型向觀光度假型轉變,改變旅遊產品結構,提高旅遊產品檔次,增強在國際旅遊市場的競爭力,加快旅遊產品檔次,增強在國際旅遊市場的競爭力,加快旅遊事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試辦省級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8-03
  • 生效日期:1993-08-03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3]25號
【發布日期】1993-08-03
【生效日期】1993-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辦省級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3年8月3日吉政發〔1993〕25號)

詳細內容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開發利用我省豐富的旅遊資源,促進全省旅遊業由觀光型向觀光度假型轉變,改變旅遊產品結構,提高旅遊產品檔次,增強在國際旅遊市場的競爭力,加快旅遊產品檔次,增強在國際旅遊市場的競爭力,加快旅遊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46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在有條件的地方試辦省級旅遊度假區,鼓勵外國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個人(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開發建設旅遊設施和經營旅遊項目。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旅遊度假區的基本要求
試辦的省級旅遊度假區必須符合全省旅遊發展戰略和總體格局的要求,以我省旅遊“一帶四區”(沿邊境旅遊開發帶、長春旅遊區、吉林旅遊區、長白山旅遊區和西部草原旅遊區)為重點。
旅遊度假區所在地應有較為豐富的旅遊度假資源,較好的客源市場和便捷的交通條件,對外開放工作已有一定基礎。
旅遊度假區應有明確的地域界限,面積一般在10平方公里左右。旅遊度假區的功能設定,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開發有吸引力的旅遊活動項目,注重旅遊“六大要素”(行、游、住、吃、購、娛)的協調配套,逐步形成集觀光、度假、娛樂、商貿等為一體的綜合性旅遊區。
二、試辦旅遊度假區實行的優惠政策
(一)在旅遊度假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計征,地方政府可採取適當辦法返還,使企業實際納稅負擔率不超過15%。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其所得稅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免二減三),減免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70%以上的,所得稅減按10%稅率徵收;
新辦的外商服務性投資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其所得稅實行“免一減二”的優惠;
外商投資建設的機場、交通設施項目,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其所得稅實行“免五減五”徵收。
(二)旅遊度假區內開發建設,使用中國銀行的外匯資金及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外匯資金,其政策視同利用外資。
(三)旅遊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經營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限合理數量),免徵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
為生產出口旅遊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海關按保稅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旅遊度假區內可開辦外匯商店,具體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旅遊度假區內可申請辦理經營第二類旅行社,經營區內的國內外旅遊業務,由省旅遊局報請國家旅遊局審批。
(六)旅遊度假區的開發建設用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土地出讓金各級政府可用於區內的基礎建設。
(七)旅遊度假區的旅遊外匯收入,從該區興辦之日起,外匯額度五年內全部留成,用於區內自我滾動發展。
三、旅遊度假區的名稱
旅遊度假區的名稱,一律稱“吉林省××旅遊度假區”。
四、旅遊度假區的審批許可權
試辦省級旅遊度假區由市、州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五、試辦旅遊度假區的原則
試辦省級旅遊度假區要堅持從我省對外開放和旅遊發展的實際出發,本著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
要按照旅遊度假區的基本要求,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穩妥起步,積極發展,在發展中不斷積累經驗。
省旅遊局要切實做好規劃,搞好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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