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設廳

吉林省建設廳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號),設定吉林省建設廳。省建設廳是負責全省建設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建設廳
  • 時間:2000
  • 職能:負責全省建設行政管理
  • 性質: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屬事業單位,直屬事業單位,

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組織制定有關的計畫統計、財務會計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的職能,交給省統計局和省財政廳。
2.將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職能,交給省水利廳。
3.將燃氣用具的生產管理以及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職能,分別交給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4.將城市防洪職能,交給省水利廳。
5.將建築機械行業規劃和行業管理職能,交給省機械行業管理辦公室。
(二)劃入的職能
1.擬定全省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3.承擔住宅建成後住戶室內裝飾的指導職能,具體管理工作交給各城市人民政府。
(三)轉變的職能。
1.廳管各行業統計的具體工作,委託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2.廳管各行業科技成果評審、轉化推廣的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3.廳管各行業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交給各行業協會承擔,省建設廳負責監督管理。
4.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編制和修訂的具體工作,委託事業單位承擔。
5.取消負責歸口管理的行業產品許可證工作。
6.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交給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擔。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建設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擬定地方性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全省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呈報工作;參與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建設行業標準及經濟定額的國家標準;組織起草和制定全省工程造價管理的法規政策以及相關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省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指導全省城市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省內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省村鎮建設;指導小城鎮供水、排水、園林、環衛和城建監察工作;負責省內主要交通沿線、風景名勝區、旅遊區的城鎮規劃編制審查工作。
(七)指導全省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
(八)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設計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九)制定廳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管理全省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廳管各行業的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廳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省建設廳設12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宣傳、政策調研和廳機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協調、文書檔案管理、行政財務、信訪、保衛、保密等工作;管理全省城市建設檔案。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參與制定廳管各行業體制改革的方針及實施方案;擬定建設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相關法規和規章的起草、論證、審核、報批及協調事宜;負責相關法規、規章的解釋、查詢、清理、彙編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與培訓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等工作。
(三)綜合財務處
組織編制並協調全省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房地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綜合全省城市建設投資計畫;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和計畫;歸口管理行業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廳直屬單位的會計核算、審計、資金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科學技術處
組織擬定廳管各行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負責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五)建築管理處(標準定額管理辦公室)
指導全省建築活動;指導和規範全省建築市場,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住宅建成後住戶室內裝飾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制定各類建築工程指導性計價定額;制定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定額的實施;組織擬定廳管各行業工程標準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負責全省建築企業、項目經理、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和監理單位、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工程監理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全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
(六)勘察設計處
擬定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提出全省工程建設勘察設計諮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勘察設計諮詢業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負責勘察設計諮詢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擬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設計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七)城市規劃處
研究擬定全省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核呈報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指導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
擬定全省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全省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省內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工作。
(九)村鎮建設處
研究擬定全省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省村鎮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省內主要交通沿線、風景名勝區、旅遊區的城鎮和試點小城鎮規劃的編制與審查工作;指導全省村鎮供水、排水、園林、環境衛生等工作;指導小城鎮各類工程建設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住宅與房地產業處(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指導規範全省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研究擬定全省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的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章,擬定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權屬、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住宅建設和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估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
(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擬定廳管行業工程勞保費標準和職業技術標準、規範並指導實施;指導廳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廳管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的實施和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工作;負責廳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老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59名,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4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8名。
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3名;正副處長(主任)25名(含總規劃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其他事項

(一)鑒於我省現有的移民機構主要是負責1985年以前建成的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並考慮到國家庫區建設基金會辦公室提出的我省移民管理機構設定“以維持現狀為好”的意見,為保持此項工作的連續性,現有的省移民辦目前繼續掛靠在省建設廳。今後我省再興建大型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是否隨國家管理體制的改革而調整其工作機構,由省政府另行研究確定。
(二)按照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我省城市計程車的行業管理由省建設廳牽頭,會同省交通廳加強管理。鑒於城市計程車直接管理職能在各個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將城市計程車的具體管理職能交給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確定管理部門,省建設廳和省交通廳不進行干預。
(三)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建設部門負責電梯的行業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梯質量的監督檢查和電梯安全的監察。兩個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合作,互相配合。
(四)城市規劃區自備水井的取水,由水利部門統一負責收取水資源費和超限額用水處罰費,城建部門不再收取超限額用水處罰費。

附屬事業單位

1、吉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處
職責:貫徹國家和擬定我省工程招投標、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築市場)、招標代理機構、契約管理法規、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省轄區域內建築領域工程項目報建、招標投標、契約行政執法和管理職權;對國家和省投資的大型、重點工程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契約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與跟蹤服務;負責審批除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以外項目的直接發包、邀請招標工作;協助審批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築市場)、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審批和管理評標專家;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和信訪工作。
2、吉林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
職責:貫徹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建設廳有關建築工程技術質量管理的立法和全省建築工程技術質量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指導全省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和各級質量監督站的工作;檢查、監督、指導在吉林省內從業的各施工企業的工程技術和質量管理工作;培訓各級質量檢查、監督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含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認定;負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違反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有關法律、法規行為進行執法查處;負責全省的監理機構和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和註冊執業人員的執業管理;負責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和參與省內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質量保修期範圍內工程質量投訴。
3、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職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建設行業標準及經濟定額的國家標準;組織起草和制定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法規政策以及相關制度;制定各類建築工程計價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全省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資質管理,監督、檢查、管理建築工程發承包的計價活動;負責全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
4、吉林省建設廳城建檔案館
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建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省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發展規劃與計畫;制定全省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管理規定、業務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全省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全省城鄉建設檔案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組織城建檔案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城鄉建設檔案管理違法行為;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推進普查成果的動態管理;組織開展全省城建檔案館綜合管理水平考核活動,按國家和省里標準評定城建檔案館等級;組織指導全省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全省城建檔案系統經驗交流和學術研究;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負責全省城鄉建設檔案統計工作和協助辦理信訪相關事項。
5、吉林省抗震防災辦公室
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抗震防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設計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修訂全省抗震設防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和設防區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組織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負責對超抗震規範建築工程項目的申請核准;負責對現有工程抗震鑑定、加固工作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對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質量法律、法規行為執法查處;監督、檢查、指導城鄉建設抗震防災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監督工作,組織對受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指導工程抗震科研、國際合作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協助辦理信訪相關事項。
6、吉林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職責:擬定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負責全省廉租住房建設管理;負責全省住房分配幣化;負責全省公有住房出售管理。
7、吉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
職責: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全省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決策職責實施指導和監督;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金運作、規範管理和廉政、服務等項工作實施監管;對受委託銀行規範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等方面工作實施監督;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個貸、提取等依法行政的監管,承辦行政複議事項;健全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網路系統,對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運作實施動態監督,查處相關違規事件。
8、吉林省建設廳移民局
職責:主管全省水庫移民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水庫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規,並負責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全省各類水庫移民資金(含基金)的使用管理;審核全省各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計畫及地方政府上報的新建水庫移民搬遷安置規劃等。
9、吉林省施工隊伍管理辦公室
職責: 協助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場地環境、質量、安全、材料、機械設備、文明施工等方面進行管理、檢查和指導;參與對省內施工企業資質管理,掌握施工企業資本金、工程技術人員的變化情況和企業施工業績等動態,根據企業變化情況,提出企業資質等級升降的意見;參與外省進入我省施工隊伍的質量管理工作,掌握企業動態,隨時提出這些企業是否適合在我省繼續承擔工程的建議;負責組織施工企業各專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10、吉林省城鄉建設管理辦公室
職責:負責城鄉規劃、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和風景區規劃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專案檢查,參與專項檢查;負責全省建設檢查監督舉報系統和建設檢查統計系統的建立和維護;受理舉報、定期公布建設系統檢查工作情況等。

直屬事業單位

1、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1978年11月成立,省級規劃設計單位。
2、吉林省建築科學研究設計院
1958年6月成立,現具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工程諮詢甲級資質,工程監理乙級資質、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建築企業試驗室一級資質和建築裝飾裝潢、防腐保溫、特種專業工程等專項施工資質。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設在該院。
3、吉林省建築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
4、吉林省建築標準化管理所
職責:負責組織制定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工作規劃;負責審查和管理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及標準設計;負責對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技術、工藝、材料提出指導規範措施等。
5、吉林省建設廳散裝水泥辦公室
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制定本省有關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法規,監督指導全省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編制全省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落實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有關規定,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促進散裝水泥市場發展;負責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建設項目、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可行性審查、上報審批及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管理;負責組織散裝水泥工作的宣傳、統計、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發展散裝水泥的信息諮詢和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套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繳納專項資金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及其他各項任務。
6、吉林省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職責:負責組織制定牆體材料改革的總體規劃和目標;負責牆體材料改革整個系統工程的組織實施,並協調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組織制定有關牆體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項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及時反饋給省牆改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收繳、管理、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編制使用計畫,並監督和檢查使用情況;擬訂年度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計畫和推廣套用計畫,組織新型牆體材料技術改造示範線建設和建造示範建築,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項目負責管理,確保計畫的落實;組織協調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所上項目的科研、生產、設計、施工等各項工作,使之相互銜接配套,保證系統工程規範有序地進行;負責組織論證確定地方新型牆體材料主導產品,協助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建築套用技術研究和編制設計、施工規範、規程及通用圖集等項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利用廢渣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計畫,協調利廢生產中的各種問題;負責日常聯絡工作,溝通情況,交流信息,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接省牆改領導小組交辦的一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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