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建設廳一般指本詞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吉林省建設廳更名為,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原稱:吉林省建設廳
  • 職責: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 所屬:吉林省
人員編制,領導班子,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其他事項,附屬單位,吉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處,吉林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吉林省建設廳城建檔案館,吉林省抗震防災辦公室,吉林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吉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吉林省建設廳移民局,吉林省施工隊伍管理辦公室,吉林省城鄉建設管理辦公室,直屬事業單位,

人員編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8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總規劃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8名。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廳長:孫眾志
副廳長:范強、劉萍、袁忠凱、包洪建
駐廳紀檢組長、監察專員:湯衛兵
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局長:宋海燕
副巡視員:邢文忠
副巡視員:孫貴生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等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法規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政策的制定;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三)住房保障處(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擬訂全省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城鄉規劃處。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提出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建議,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五)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
擬訂全省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及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六)建築管理處。
指導全省建築活動;指導和規範全省建築市場,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建設工程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負責全省建築業執業人員的管理。
(七)城市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含縣城)、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省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八)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房地產市場監管處(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建築節能與科技處(牆體材料改革與建築節能辦公室)。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
負責全省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行業發展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管理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建設基礎設施招商引資項目的規劃、計畫和前期準備工作及項目各階段談判與監管;負責申請省和國家支持的建設項目的計畫編制及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綜合財務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和專業技術職稱標準;負責廳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六)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組織實施工作;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建設標準、經濟參數及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算,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以及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四)將建材行業規劃、改革和管理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增加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其他事項

(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地方性工程建設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並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

附屬單位

吉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處

職責:貫徹國家和擬定我省工程招投標、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築市場)、招標代理機構、契約管理法規、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省轄區域內建築領域工程項目報建、招標投標、契約行政執法和管理職權;對國家和省投資的大型、重點工程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契約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與跟蹤服務;負責審批除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以外項目的直接發包、邀請招標工作;協助審批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築市場)、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審批和管理評標專家;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和信訪工作。
辦公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31層

吉林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

職責:貫徹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建設廳有關建築工程技術質量管理的立法和全省建築工程技術質量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指導全省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和各級質量監督站的工作;檢查、監督、指導在吉林省內從業的各施工企業的工程技術和質量管理工作;培訓各級質量檢查、監督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含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認定;負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違反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有關法律、法規行為進行執法查處;負責全省的監理機構和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和註冊執業人員的執業管理;負責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和參與省內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質量保修期範圍內工程質量投訴。
辦公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31層

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職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建設行業標準及經濟定額的國家標準;組織起草和制定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法規政策以及相關制度;制定各類建築工程計價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全省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資質管理,監督、檢查、管理建築工程發承包的計價活動;負責全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
辦公地址:長春市同志街900號五樓

吉林省建設廳城建檔案館

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建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省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發展規劃與計畫;制定全省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管理規定、業務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全省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全省城鄉建設檔案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組織城建檔案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城鄉建設檔案管理違法行為;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推進普查成果的動態管理;組織開展全省城建檔案館綜合管理水平考核活動,按國家和省里標準評定城建檔案館等級;組織指導全省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全省城建檔案系統經驗交流和學術研究;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負責全省城鄉建設檔案統計工作和協助辦理信訪相關事項。
辦公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34層

吉林省抗震防災辦公室

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抗震防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設計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修訂全省抗震設防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和設防區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組織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負責對超抗震規範建築工程項目的申請核准;負責對現有工程抗震鑑定、加固工作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對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質量法律、法規行為執法查處;監督、檢查、指導城鄉建設抗震防災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監督工作,組織對受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指導工程抗震科研、國際合作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協助辦理信訪相關事項。
辦公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31層

吉林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職責:擬定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負責全省廉租住房建設管理;負責全省住房分配幣化;負責全省公有住房出售管理。
辦公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30層

吉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

職責: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全省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決策職責實施指導和監督;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金運作、規範管理和廉政、服務等項工作實施監管;對受委託銀行規範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等方面工作實施監督;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個貸、提取等依法行政的監管,承辦行政複議事項;健全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網路系統,對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運作實施動態監督,查處相關違規事件。
辦公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30層

吉林省建設廳移民局

職責:主管全省水庫移民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水庫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規,並負責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全省各類水庫移民資金(含基金)的使用管理;審核全省各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計畫及地方政府上報的新建水庫移民搬遷安置規劃等。
辦公地址:長春市百草路289號

吉林省施工隊伍管理辦公室

職責: 協助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場地環境、質量、安全、材料、機械設備、文明施工等方面進行管理、檢查和指導;參與對省內施工企業資質管理,掌握施工企業資本金、工程技術人員的變化情況和企業施工業績等動態,根據企業變化情況,提出企業資質等級升降的意見;參與外省進入我省施工隊伍的質量管理工作,掌握企業動態,隨時提出這些企業是否適合在我省繼續承擔工程的建議;負責組織施工企業各專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辦公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31層

吉林省城鄉建設管理辦公室

職責:負責城鄉規劃、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和風景區規劃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專案檢查,參與專項檢查;負責全省建設檢查監督舉報系統和建設檢查統計系統的建立和維護;受理舉報、定期公布建設系統檢查工作情況等。
辦公地址: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29層

直屬事業單位

1、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1978年11月成立,省級規劃設計單位。
單位地址:長春市百草路289號
2、吉林省建築科學研究設計院
1958年6月成立,現具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工程諮詢甲級資質,工程監理乙級資質、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建築企業試驗室一級資質和建築裝飾裝潢、防腐保溫、特種專業工程等專項施工資質。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設在該院。
單位地址:長春市春城大街4398號
3、吉林省建築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
單位地址:長春市昇陽街1559號
4、吉林省建築標準化管理所
職責:負責組織制定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工作規劃;負責審查和管理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及標準設計;負責對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技術、工藝、材料提出指導規範措施等。
辦公地址:長春市民康519號
5、吉林省建設廳散裝水泥辦公室
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制定本省有關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法規,監督指導全省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編制全省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落實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有關規定,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促進散裝水泥市場發展;負責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建設項目、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可行性審查、上報審批及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管理;負責組織散裝水泥工作的宣傳、統計、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發展散裝水泥的信息諮詢和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套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繳納專項資金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及其他各項任務。
辦公地址:長春市民康519號
6、吉林省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職責:負責組織制定牆體材料改革的總體規劃和目標;負責牆體材料改革整個系統工程的組織實施,並協調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組織制定有關牆體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項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及時反饋給省牆改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收繳、管理、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編制使用計畫,並監督和檢查使用情況;擬訂年度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計畫和推廣套用計畫,組織新型牆體材料技術改造示範線建設和建造示範建築,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項目負責管理,確保計畫的落實;組織協調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所上項目的科研、生產、設計、施工等各項工作,使之相互銜接配套,保證系統工程規範有序地進行;負責組織論證確定地方新型牆體材料主導產品,協助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建築套用技術研究和編制設計、施工規範、規程及通用圖集等項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利用廢渣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計畫,協調利廢生產中的各種問題;負責日常聯絡工作,溝通情況,交流信息,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接省牆改領導小組交辦的一切工作。
辦公地址:長春市民康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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