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場羊毛質量管理辦法

《吉林省市場羊毛質量管理辦法》在1988.05.21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市場羊毛質量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5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5月2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市羊毛質量的管理,保護羊毛生產者和羊毛購銷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現實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羊毛質量和管理工作,由各級標準計量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分工負責;其檢驗工作,由專業纖維檢驗部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羊毛經營單位和毛紡企業(以下簡稱從事羊毛購銷業務的單位)以及羊毛生產者所從事的羊毛交易活動。
第四條 從事羊毛購銷業務的單位,必須由經專業纖維檢驗部門考核合格的羊毛質量檢驗員負責收購業務,非質量檢驗人員不得從事收購業務。沒有羊毛質量檢驗員的上述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五條 羊毛質量檢驗員必須熟知國家羊毛質量標準,具備鑑別羊毛質量等級的能力,經省纖維檢驗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羊毛質量檢驗員證書。
第六條 從事羊毛收購業務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羊毛質量標準;收購時,須備有國家羊毛質量標準和實物標樣,以作為收購羊毛的質量依據。
第七條 羊毛交易必須分類、分等進行,禁止摻雜使假以及從事其他有損羊毛質量的行為。
第八條 按規定應實行淨毛計價的羊毛交易,須經專業纖維檢驗部門測定淨毛率,出具檢驗證書,作為計價結算的依據。沒有檢驗證書的,銀行不予結算。
第九條 在羊毛交易過程中,因質量發生爭議,可申請國家授權的部門調解或仲裁。仲裁檢驗由標準計量部門指定的專業纖維檢驗部門進行。
第十條 各級專業纖維檢驗部門依本辦法進行的仲裁檢驗和測定淨毛率活動,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吊銷營業執照,並收回從事羊毛收購人員的著毛質量檢驗員證。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相當於非法所得10%至15%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標準計量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分工執行。
第十五條 對妨礙標準計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本辦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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