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羊毛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羊毛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在1988.05.04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羊毛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5月04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5月04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羊毛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羊毛國家標準的貫徹執行,保護農(牧)民和有關方面的合法利益,促進我省養羊事業和毛紡工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境內從事羊毛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分別簡稱羊毛生產者和羊毛經營者),以及以羊毛為原料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用毛企業)。
第三條 專業纖維檢驗部門(無專業纖維檢驗部門的地方為標準計量部門,下同)負責對流通領域中的羊毛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專業纖維檢驗部門的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有權對羊毛生產者、經營者和用毛企業進行質量檢驗,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購銷結價的憑證。
質量檢驗的依據是羊毛國家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篡改。
第四條 羊毛生產者、經營者和用毛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羊毛國家標準,接受專業纖維檢驗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監督和檢驗,並為檢驗工作提供方便。檢驗費用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羊毛經營者和用毛企業應具備鑑別羊毛質量等級的技術能力和分選、整理羊毛的條件,配備專、兼職羊毛檢驗人員。
羊毛檢驗人員必須經相應的專業纖維檢驗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培訓發證後(具有畜產檢驗技術員以上職稱的人員,可不經培訓發證),方可從事羊毛驗等定級工作。其中,縣及縣以上羊毛經營單位和用毛企業的檢驗人員,應具有省專業纖維檢驗部門頒發的羊毛檢驗人員證書;縣以下單位的檢驗人員,應具有所在縣標準計量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六條 羊毛經營單位和用毛企業的羊毛檢驗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遵紀守法,不得玩忽職守、營私舞弊。
第七條 羊毛經營者和用毛企業,必須備有羊毛國家文字標準和由省專業纖維檢驗部門統一製做,並經批准發布的實物標準。
第八條 羊毛經營者和用毛企業在收購、採購羊毛時,應將羊毛國家標準公布於眾,使羊毛生產者了解和掌握。購銷羊毛應分類、分等,按質論價,嚴禁壓等壓價或提等提價。
第九條 銷售羊毛,不得以次充好、摻雜使假。對尚有使用價值的摻雜使假羊毛,購銷雙方必須按扣雜去假後的實際等級和份量計價,如發生質量爭議,由專業纖維檢驗部門仲裁。
第十條 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嚴守紀律,秉公執法,檢驗羊毛應出示專業纖維檢驗部門簽發的證件或通知單,並對檢驗結果負技術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的羊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分類、分等打包。包裝上的類別和等級的標誌要清晰,並註明檢驗人員的姓名或代號。
第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專業纖維檢驗部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者,分別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收購、採購羊毛,限期改進;到期不改的,對有關負責人員和無證從事羊毛驗等定級工作的人員,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三)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羊毛檢驗人員,予以警告或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沒收檢驗人員證書,並建議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備齊文字及實物標準。到期不改的,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三十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物價部門已經處理的,不再重複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非法成交的,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收購羊毛者,按非法所得20%至50%的額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受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七)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從重處罰。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分別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受理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裁決。
第十四條 沒收的非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標準計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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