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Jilin Province on the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rvey and design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1998-01-23
  • 生效時間:1998-01-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以下簡稱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規範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勘察設計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及與勘察設計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建設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要求,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量、勘探、測試及綜合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範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提供建設所需勘察測量資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工程建設設計是指按照技術標準對建設項目的工藝、設備、土建、公用、環境、裝飾工程等進行綜合性技術經濟分析,提供作為工程建設依據的設計檔案和圖紙的活動。
第四條 勘察設計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行業和省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保證勘察設計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開展科研、技術開發,掌握先進技術和現代設計方法,不斷提高勘察設計不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活動的綜合管理工作。
各級計畫、交通、水利、冶金、林業、化工、電力、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勘察設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勘察設計資格
第六條 凡從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由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審定委員會統一印製的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含專項證書),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第七條 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申領勘察、設計資格證書,應當按照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由所在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甲、乙級資格等級證書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領丙、丁級資格等級證書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省、市(州)勘察設計資格審核、審批部門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行業分級標準》進行審核、審批,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核、審批。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資格等級及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接業務。
第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收取勘察設計費用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後,方可向建設單位收取勘察設計費用。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隸屬關係、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勘察設計單位合併、分立,必須重新申領勘察設計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因故終止勘察設計活動的,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併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交回有關資格等級證書。
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勘察設計活動前,必須委託持有勘察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保管工程圖紙,檔案和妥善處理本單位承接的勘察設計工程的善後事宜。
第十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對從業後資格條件變化的勘察設計單位,可按規定許可權調整其資格等級。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資格實行檢驗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檢。
第三章 勘察設計市場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委託與承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時,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契約,並須使用國家統一製作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契約文本。
勘察設計契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須經處或者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同一建設項目的不同單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時,建設單位選擇其中一個勘察設計單位為主體單位,負責協調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及建設過程中的總體事宜。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擔同一單項工程的不同專業勘察設計業務時,應簽訂聯合設計契約,並由專業資格等級較高的主體勘察設計單位承擔技術責任。
第十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築;
(二)住宅小區;
(三)技術常規的工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的程式和規則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主持勘察設計招標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方案、檔案的能力;
(四)具有組織對設計方案評定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招標機構的資格條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招標活動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外勘察設計單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設計任務,原則上應由中方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合作,並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同意後,方可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外省勘察設計單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設計任務,須持《工程設計證書》、《工程勘察證書》、《收費資格證書》、《營業執照》及建設項目契約,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省內勘察設計單位到其他市(州)承接勘察設計任務,須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證。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收費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國家和省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勘察設計單位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為建設項目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的,經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甲、乙雙方協商後可適當加收設計費。
(一)在工程項目某一專業中本省首次套用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研成果;
(二)在工程項目中同時套用兩項以上獲省級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一項成果為首次套用;
(三)在工程項目中使用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主持鑑定的新工藝;
(四)在工程項目中套用五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條 在本單位、本系統內從事勘察設計的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為無證單位、個人承接的勘察設計任務提供證書、圖章和圖簽。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在職職工不得私自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人員不得同時受聘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技術諮詢名義承接勘察設計任務。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將勘察設計項目委託給具有相應資格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禁止委託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委託住宅項目設計時,應當同時委託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等專業的設計,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第三十二條 勘察檔案、設計檔案的著作權、技術專有權歸勘察設計單位所有,受法律保護。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用、抄襲、複製。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檔案,只能用於契約規定的建設項目,不得用於其他建設項目。
第四章 設計檔案審批
第三十四條 國家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都要履行初步設計審批程式,初步設計未經批准的項目,不能列入年度計畫。
設計單位不得提供施工圖,不準開工建設。
第三十五條 地方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許可權,由省或者市(州)審批。
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負責初步設計審批工作。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和廠(場)址選擇報告的審批辦法與初步設計的審批辦法相同。省級重大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由省政府審批。
第三十七條 初步設計審查應由主審部門會同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部門共同進行,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並就有關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待設計單位依據審查意見對設計檔案進行修改完善後,統一由主審部門批覆。有關部門不再另行組織審查。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設項目的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對擅自增加建設項目的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設計單位不得提供相應的設計檔案,有關部門對所超投資不予審批和貸款。
第三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所提供的設計檔案質量全面負責。有關部門不再對施工圖進行專項審查。
第四十條 工程設計檔案生效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初步設計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施工圖修改不得違背初步設計批准的原則。修改工作由原設計單位負責。
第四十一條 政府撥款或者貸款的建設項目,投資方可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諮詢機構對設計檔案提出諮詢、鑑定意見。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要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和結構安全度。
嚴禁無地質資料、無結構計算的工程設計。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階段和深度要求進行編制,勘察設計檔案必須逐級審核,分別簽字。
第四十四條 編制勘察設計檔案必須按照以下依據進行:
(一)工程立項檔案或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技術經濟契約;
(三)勘察設計需要的基礎資料;
(四)勘察設計標準、規範、規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五條 各技術階段設計必須同時開展技術經濟分析工作,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設計檔案中要做多方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選擇最佳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檔案必須包括概算;施工圖設計檔案必須包括施工圖預算。
概預算檔案的編制必須準確、完整,符合國家和省的計價的有關規定。概算人員必須是取得省級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
工程設計概算、預算編制工作均由該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單位負責。變更設計概算時,必須經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同意。
第四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給建設單位的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滿足勘察設計契約的要求;
(二)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範、規程,計算準確,文字說明清楚,圖紙清晰;
(三)有關勘察設計人員在勘察設計檔案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出圖專用章、單位資格證號章、註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以及國家規定的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第四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負責交代設計意圖,解決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而產生的問題,並參加投產試運行和竣工驗收。
第四十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全省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檔案質量進行抽檢。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各有關部門可對本地區、本系統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檔案質量進行抽檢。
第六章 勘察設計標準化
第四十九條 勘察設計的國家技術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的實施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第五十條 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技術監督部門聯合發布,並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工程建設的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准。
第五十二條 工程建設的標準設計圖集是設計檔案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應當採用。凡套用在勘察設計上的產品必須有企業產品標準,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新產品的企業標準應在發布後30日內到省技術監督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中套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必須制定技術標準;無技術標準的不得推廣套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6個月至1年;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6個月至1年。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第六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具有初步設計審批權的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對情節嚴重的設計單位,降低其勘察、設計資格等級。
第六十三條 除第六十一條外,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款上繳國庫。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五條 勘察設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