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勞動契約條例,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情況制定的用於規範吉林省勞動契約管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
吉林省勞動契約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7-09-04。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80號)《吉林省勞動契約管理辦法》已經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勞動保護監察業務(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工業勞動衛生的管理,按《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
吉林市社會勞動力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市政府發布的為加強城鄉社會勞動力的管理,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規定。
《吉林省經濟契約管理條例》是1986年5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0701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6-05-...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農民承擔勞務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承擔勞務是指農民依照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承擔前款規定的...
現將《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契約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和相關建議及時反饋給我們。
吉林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包契約管理辦法 (1988年5月21日吉政發〔1988〕42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包契約的管理,維護承包契約當事人的...
《吉林省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建聯字〔1998〕第15號)各市(州)、縣建委、建設局,計委、財政局、物價局,省直有關廳局:為貫徹建設部...
《吉林省森林管理條例》是(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外,所承擔的村提留、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下統稱勞務)以及...
未經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簽章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工資計畫無效,開戶銀行一律拒付工資。《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吉林省勞動廳和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按國家規定統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契約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以下規定制定: (一)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工程計價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造價標準規範和工程...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輔警從事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招 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吉林省居住證管理辦法 [2] 已經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範居住證管理,推進居住證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