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8.01.01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對買賣雙方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刪除第十九條內容。
三、第二十條修改為“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賣方補交關稅,並對賣方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刪除第二十二條。
五、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六)項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