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信息化促進辦法》經2014年11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5屆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2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4號公布。該《辦法》共35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信息化促進辦法
- 發布機關:吉林市人民政府
- 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基本信息,辦法,
基本信息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34號
《吉林市信息化促進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5屆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趙靜波
2014年11月25日
辦法
吉林市信息化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信息化發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規範信息化管理,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吉林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信息化工程建設和管理、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稱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信息化工作領導,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引導、扶持信息化發展。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工業經濟的部門是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信息化建設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市)、區和開發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轄區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本系統信息化發展實際,編制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使信息化建設規模、建設水平同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相關規劃相銜接,避免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經批准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製程序重新批准、備案。
第七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縣(市)、區和開發區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有關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的年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將通信管線和通信基站等公共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環境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公共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規定建設。
城鎮新設各種通信管線應當建設共享的地下管道。已經架設在空中的,逐步移入地下管道。
第九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年度計畫,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批准。
列入年度計畫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其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路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評審,提出審查意見。符合規定的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公共基礎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建設相關手續後,報所在地的市或者縣(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和信息服務外包項目應當納入政府集中採購。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服務外包項目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採用行業先進標準。
第十三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明確信息產業發展重點,扶持具有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加快產業集聚、培育產業集群、促進產業升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引導企業增加信息技術開發投入,對開發、生產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信息產業和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環境建設,在人才引進培養、載體建設、技術檢測、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諮詢、投融資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推進新一代網際網路技術普及,促進新一代網際網路技術與移動通信、移動網際網路、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融合套用,促進新一代網際網路技術在重點行業、領域的套用推廣。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推進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政府部門安全可控套用,提高線上服務與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支持智慧城市建設,積極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的升級和融合,保證同城信息交換、資源共享。
第二十一條 全市應當逐步建設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建立健全規範的政務信息資源交換體系,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充分利用。
除國家規定專用網路外,不得新建政務專用網路。已經建成的,應當逐步接入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推進無線、遠程、居民自助互助等便民信息化建設,構建統一的社區服務和管理綜合信息平台,提高社區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業和農村信息服務體系,開發、利用、整合農業和農村信息資源,加強人員培訓,推廣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套用,對農業和農村信息化重點項目給予支持,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大信息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技術、產品開發的扶持力度,促進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信息社會生活。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加快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提高傳統產業創新發展和綜合競爭能力。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保障機制,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資料庫及套用系統,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信息資源社會化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單位應當做好其履行職責中形成或者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採集、維護和更新工作,確保政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
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單位應當建立信息資源庫以及套用系統,保障政務信息資源依法共享。
第二十八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做好其提供服務中形成或者掌握的公用信息資源的採集、維護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條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
第三十條 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的所屬單位或者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責任制,制定本單位信息安全保護和容災備份措施,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定期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完善信息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增強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抗毀能力、災後恢復能力。
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信息安全保障系統應當與信息化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通信基礎信息網路和重點領域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查找隱患,保障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