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通告,1989-01-01發布,屬於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89-01-01【失效日期】(1989年1月1日)為維護社會秩序,便利公民在社會生活中進行正常活動,保障公民的...
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為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你部居民身份證密鑰管理中心實施上述收費,應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三、上述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後由你部報我委重新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安部居民身份證密鑰管理中心有...
關於認真做好全國換髮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4〕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貫徹落實這部法律,確保 全國換髮第二...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八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9.08.22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9.08.22 實施...
齊齊哈爾市居民身份證管理規定在1989年09月03日發布並生效。屬於地方法規。文號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檔案內容 齊齊哈爾市居民身份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居民身份證的監督管理,保障公民領取居民身份證後依法從事各項活動,根據...
各單位、各部門在執行中有何經驗和問題,希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福建省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 為了正確做好使用管理居民身份證工作,根據《...
從此公安部開始統一印製、公安機關開始負責頒發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居民身份證制度開始實施。一直到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累計製作頒發居民身份證11.4億份,實有持證人數達9.6億。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證件的發放...
廈門市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9月17日廈府〔1987〕綜400號)一、為加強管理,正確使用居民身份證,發揮法定證件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有效證件,應在有效期限內使用。第一代身份證分年齡段,有年限限制。但也有的身份證是無期限的,不同地區的規定不一樣。檔案發布 199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