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8.20
- 實施時間:1997.08.20
吉林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吉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