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3.30
  • 實施時間:2001.03.30
第七章 附則,

第七章 附則

吉林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吉林市河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訂: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城區松花江段河道(上起豐滿大堤下至市城區左岸與九台市、右岸與舒蘭市交界處)及其主要支流溫德河、牡牛河、團山河、鰲龍河百年一遇洪水回水段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機構直接管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河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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