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本斯訴奧格登案

吉本斯訴奧格登案指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824年受理的一個重要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本斯訴奧格登案
  • 發生時間:1824年
19世紀初,紐約州議會將在本州水域從事航運的壟斷權授予少數幾個人,這些人也試圖壟斷紐約州與別州相鄰水域的航運權。奧格登從本州獲得了從事航運的執照,從事紐約至新澤西之間水域上的輪渡航運。吉本斯從聯邦政府那裡獲得許可證,以蒸汽船在紐約至新澤西的水域上從事航運,從而構成對奧格登的競爭對手。奧格登向法院提起訴訟。紐約州法院以吉本斯沒有獲得紐約州的航運執照為由,發出禁令,禁止吉本斯在該水域上繼續從事航運。吉本斯是南方的種植園主,曾參加國會議員的競選。奧格登任過新澤西州州長和國會參議員,兩人都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和經濟實力。吉本斯最後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抗訴。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認為,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政府有管理州際商業之權,“商業”一詞應廣義理解,包括所有的營業和交易,當然也包括從事航運貿易,因而吉本斯有權根據聯邦政府的許可證從事該水域的航運。同時宣布紐約州試圖壟斷相鄰水域航運權的法律違憲無效。這一判例為後來以憲法中的“商業條款”為依據進一步擴大聯邦政府管理全國的商業貿易權力奠定了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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