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民辦養老機構規劃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為保障民辦養老機構更有質量、更加規範、更可持續運行,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結合吉安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民辦養老機構規劃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3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幾歡民辦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民辦養老機構是指社會力量舉辦的,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包括老年福利院、養老院(老年養護院)、老年公寓等。
  第四條民辦養老機構選址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對養老服務設施數量、結構和布局等相關要求。
  第五條民辦養老機構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的,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
  第六條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規劃的,可申請劃撥供地。鼓勵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以租賃、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合理確定地價。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採取租賃、出讓等方式供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地的,在契約中約定租賃年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七條民辦養老機構故拔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屬於劃撥用地的,由市、縣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築物價格評估結果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屬於有償方式用地的,可以整體轉讓繼續用於養老服務,原土地有償使用契約中約定的義務由受讓人承擔,或者由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給予合理補償。
  第八條民辦養老機構用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變相銷售房槳講朽產,不得變相融資。擅自改變用途的,由市、縣政府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九條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必須執行《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等建設標準,建築平面一般採用通廊式布局,一個樓層為一個或幾個照料(生活)單元,每個照料單元的設計床位數為10-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單元應單獨設定,每個照料單元的設計床位數為4-20床。
  第十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民辦養老機構的規劃設計方案實行嚴格審查把關。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按規劃審批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通過規劃核實。
  第十一條民辦養老機構應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時間內完成建設,因自身原因逾期未開工建設造成土地閒置的,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予以處置。項目逾期未竣工且未申請延期的,或竣工建成後未用於養老服務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置。
  第十二條項目建成後,民辦養老機構應統一配置設施、統一提供服務、統一進行管理,並及時到市場監管或社會組織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並於一個月內向民政部門辦理養老機構備案。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須制定《入住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辦理老年人入住。如一次性申請入住量超過機構供給棄整洪棄量,優先收住失能、失獨等老年人,其餘應通過公開搖號等方式合理確定入住資格。
  服務契約約定服務期限一次不超過5年,期限屆滿,重新開展契約約定,原入住人有優先申請權。
  第十四條民辦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契約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範。
  第十五條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契約潤罪蘭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第十六條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民辦養老機構須主動接受民政等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民政等監管部門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第一時間約談機構負責人,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機構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民辦養老機構不得以養老服務“會員卡”“預付卡”和投資“養老公寓”“養老山莊”等名義非法集資。
  第十九條民辦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舟寒棗於腿設市翻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備案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畫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民政部門作為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民辦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管理等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吉安市政府辦公室商市民政局承擔。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吉安市民辦養老機構規劃建設管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4月13日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
  吉安市現有60周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口85萬,占總人口的16.03%。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養老服務市場需求不斷擴大,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意願增加。為保障民辦養老機構更有質量、更加規範、更可持續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吉安實際,制定《吉安市民辦養老機構規劃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二、上位依據
  1.《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
  3.《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
  4.《江西省民政廳關於認真做好養老機構備案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贛民字〔2019〕14號)
  三、主要內容
  1.按照民辦養老機構規劃、建設、管理的脈絡,逐項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準入與約束條件。
  2.具體內容
  第一條說明《規定》出台的目的;第二條明確《規定》的適用範圍;第三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定義;第四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布局規劃要求;第五條至第八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用地要求;第九條至第十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建設規劃要求;第十一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違背建設要求的處置;第十二條至十九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服務要求;第二十條明確民政部門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管職責;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的解釋部門;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的施行時間。
  服務契約約定服務期限一次不超過5年,期限屆滿,重新開展契約約定,原入住人有優先申請權。
  第十四條民辦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契約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範。
  第十五條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契約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第十六條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民辦養老機構須主動接受民政等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民政等監管部門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第一時間約談機構負責人,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機構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民辦養老機構不得以養老服務“會員卡”“預付卡”和投資“養老公寓”“養老山莊”等名義非法集資。
  第十九條民辦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備案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畫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民政部門作為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民辦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管理等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吉安市政府辦公室商市民政局承擔。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吉安市民辦養老機構規劃建設管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4月13日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
  吉安市現有60周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口85萬,占總人口的16.03%。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養老服務市場需求不斷擴大,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意願增加。為保障民辦養老機構更有質量、更加規範、更可持續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吉安實際,制定《吉安市民辦養老機構規劃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二、上位依據
  1.《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
  3.《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
  4.《江西省民政廳關於認真做好養老機構備案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贛民字〔2019〕14號)
  三、主要內容
  1.按照民辦養老機構規劃、建設、管理的脈絡,逐項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準入與約束條件。
  2.具體內容
  第一條說明《規定》出台的目的;第二條明確《規定》的適用範圍;第三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定義;第四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布局規劃要求;第五條至第八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用地要求;第九條至第十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建設規劃要求;第十一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違背建設要求的處置;第十二條至十九條明確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服務要求;第二十條明確民政部門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管職責;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的解釋部門;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的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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