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建設投資

合資建設投資指安排在或使用於合資建設項目上的投資。由於合資建設項目分為中外合資建設項目和國內合資建設項目兩類,所以這類投資也有中外合資建設投資和國內合資建設項目投資之分。

中外合資建設投資中的外資,包括外來投資者提供的外匯資金、實物和技術;在計畫和統計上均按國家規定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軟體”按銀行牌價)折合為人民幣投資(或工作量)計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的規定,外國合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我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儀器、工器具等)、和人民幣資金等投資,也都以人民幣計算。
按現行規定,我國國內合資建設的合資各方,可以作為合資投資的財產和資金有:
(1)自有固定資產(廠房、場地、設備等);
(2)企業結餘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基金、以稅代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徵收所得稅後各項留成基金的結餘;
(3)地方機動財力;
(4)國家預算內投資;
(5)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的其他資金。
不能作為合資投資的主要有:
(1)應上繳的稅收、利潤、折舊基金和資金占用費;.
(2)國家撥給的有指定用途的專款;
(3)流動資金、銀行貨款(不包括國家計畫安排的預算內撥款改貨款)或以其他名義的借款;
(4)占用的農田不得作為直接投資,但可以徵用土地補償費入股;
(5)一般性技術不得作為投資,但某些先進的技術,經合資各方同意,可以採用適當的方式分享利益。
各類合資建設的投資,在計畫管理上均應列入相應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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