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合資建設項目

國內合資建設項目指根據國家“關於國內合資建設的暫行辦法”,打破部門、地區、行業界限,在中央與地方、城市與農村、全民與集體、工業與農業、工業與商業、農業與商業、軍工與民用之間,按照各自的優勢(包括資源優勢、資金優勢、設備優勢、技術優勢等),遵循服從國家整體利益和統一計畫,因地制宜、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聯合起來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

合資建設的形式有:共同投資、聯合經營、產品或半成品的補償貿易和按投資額分享產品使用權等幾種。
合資建設的重點是:煤、電、建材、森工、磷肥、鉀肥、輕化工原料和供應市場、出口的短線缺門產品和重大節能措施等。
國家規定,合資各方可用下列資金、財產入股:
(1)廠房、場地和設備(包括停、緩建項目);
(2)企業結餘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資金以及企業的稅後留成資金;
(3)地方機動財力;
(4)國家預算投資;
(5)根據國家規定可以使用的其它資金。
但下列各項不能用於投資:
(1)應上交的稅收、利潤、折舊基金和資金占用費;
(2)國家撥給的有指定用途的專款;
(3)流動資金、銀行貸款(不包括“撥改貸”)和以其他名義借貸的款項;
(4)土地不能直接投資,但可用土地補償費入股;
(5)一般性生產技術不能作為投資,但某些先進技術經合資各方協商同意,可用適當方式分享利益。
合資建設項目的經濟收益按下列方式分配:
(1)按各方投資比例分配利潤和產品;
(2)以產品補償投資;
(3)對一方實行定額利潤分配;
(4)按投資分享產品使用權。
國家規定,所有國內合資建設項目都要納入有關部門和地區的基本建設計畫。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投資額,要分別包括在國家核定給該部門或該地區的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內。合資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由投資各方負責提供。生產所需原料、材料和燃料,原則上由合資各方共同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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