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審批制是我國遼寧省撫順市稅務局1988年起試行的一種減免稅審批制度。其主要內容和具體做法是: (1)集體審批。市局和基層局分別成立“減免稅審批委員會”,行使審批權。審批委員會由局長、副局長擔任主任和副主任,各稅政科長和監察、計畫、辦公室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受理各業務部門上報的減免稅申請和調查報告,審定減稅、免稅或不予減免的上報和下批。(2)統一報批程式。凡報批的減免稅,其申請理由、經濟效益情況、調查核實材料、政策依據和處理意見、負責人簽字等手續和程式必須完備和規範,否則不予審定上報或下批。
明確審批責任。報批減免稅的申請,如果是由於情況不實、數據不準造成審批失誤的,調查人和基層審批委員會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嚴格檢查監督。市局審批委員會授權市局有關業務科不定期對已批准的減免稅進行檢查和抽查,如發現原上報材料失實,有權建議基層審批委員會重新調查,並追究原調查人和上報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