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城市排水檢測、監督、管理辦法。
2、負責編制城市排水、防洪、治澇等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指導、監督縣(區)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4、負責城市排水、防洪、排澇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5、負責城區河道及附屬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6、組織協調全市汛期城市防洪、排澇搶險等工作。
7、負責排水行政許可項目審批。
8、負責城市排水水質檢測工作;
9、負責城市中水回用、污泥處置資源再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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