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在1991.10.1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10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0月16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市計畫生育委員會、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局:
《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已經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同意由你委(局)發布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後超計畫生育至令未給予行政處分的,原則上參照本規定執
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畫生育,促使幹部、工人自覺地執行計畫生育政策,制止和懲處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的違法行為,統一掌握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幅度,根據《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含市轄縣)所有單位的幹部、工人的超計畫生育的行政處分,均適用本規定。按照計畫生育屬地管理的原則,國家和安徽省駐合肥(含市轄縣)單位的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均按本規定執
第三條 超計畫生育的夫妻(含再婚夫妻),根據情況,給予下列行政處分:
(一)只有一方有工作的夫妻超計畫生育的,處分有工作的一方,超計畫生育第二孩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工作人員,給予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是企業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超計畫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雙方均有工作的夫妻超計畫生育第二孩的,一方開除,另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是企業職工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超計畫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的,雙方均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條 超計畫生育的夫妻一方受到開除處分,另一方受到開除留用察看或留用察看處分的,給予開除處分的一方為:雙方不同職務的,為職務高的一方;一方是幹部,一方是工人的,為幹部一方;雙方職務相同的為男方。
第五條 受到開除留用察看、留用察看處分的,察看期間及期滿後的工作安排及工資待遇按有關獎懲政策執行。
第六條 超計畫生育的幹部、工人的處分,均按幹部、工人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按規定程式給予行政處分,處分決定應分別報送合肥市計畫生育委員會、合肥市監察局、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勞動局備案,國家、省在肥單位除報送各自上級有關部門外,同時應報送市計畫生育委員會和市勞動局備案。
第七條 發現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的,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應在三個月內處理結束,最遲不得超過半年。凡不按本規定處理或不及時處理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或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只規定超計畫生育幹部、工人的行政處分,其他經濟處罰仍按《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執行。行政處分的具體程式,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