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實施《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若干規定,在1997年12月29日,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實施《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9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實施《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若干規定,在1997年12月29日,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合肥市實施《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合肥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29 實施時間 1997.12.29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
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涉及安全生產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
皖政〔2001〕65號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日 暫行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 為了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現...
安徽省工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 (1982年4月22日皖政〔1982〕74號)第一條總則 一、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安全工作領導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迅速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指示精神,制訂本規定。二、安全生產是一切經濟部門和生產企業的頭等大事。經濟部門和生產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各職能機構...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發布有關安全...
《安徽省中國小校安全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是安徽省政府為保障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一個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國小校安全工作的領導,保障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國小校安全,...
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
《合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共五章六十六條,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
安徽省企事業單位安全保衛責任制暫行辦法 (1987年6月26日皖公保〔1987〕86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維護生產、工作、科研、教學和生活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是社會治安保衛工作的一部分。各...
2017年12月21日,李國英省長簽署省政府令第282號,公布《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規定》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一、為什麼要制定《規定》答:黨的十九大報告中要求,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
安徽省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方針,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提高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發生,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
九、《安徽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發布); 十、《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1996年7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發布); 十一、《安徽省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
(四)本鄉(鎮)發生各類較大事故,應赴現場負責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及時上報事故情況。第九條各級經濟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仍按省人民政府皖政〔1982〕74號《安徽省工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執行。第十條本職責由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職責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