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宿松商會

合肥市宿松商會

2013年9月8日下午,合肥市宿松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暨商會成立大會在世紀金源大飯店隆重舉行。來自全市各行各業的150多名宿松籍企業代表參加了會議,市政協副主席許天錫,市政協副秘書長、工商聯副主席賈東明,市民政局副局長曹曉紅、宿松縣委書記張小青等領導出席成立慶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宿松商會
  • 成立時間:2013年9月8日
  • 成立地點:合肥市世紀金源大飯店
  • 性質: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合肥市宿松商會
會議聽取了合肥市宿松商會籌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審議並通過了《合肥市宿松商會章程(草案)》、《合肥市宿松商會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草案)》、《合肥市宿松商會理事、監事選舉辦法(草案)》、《合肥市宿松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辦法(草案)》以及《合肥市宿松商會名譽會長、特別顧問、顧問、諮詢委員名單》等商會檔案,選舉產生了商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監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楊國榮、唐裕南、胡根林、吳新榮、吳保良、劉羅文、項先、葉愛鴻、田萬彪當選為常務副會長;王普等22人當選為副會長;朱剛當選為秘書長。合肥市政協副秘書長、市工商聯副主席賈東明向大會宣布,徐玉林當選為合肥市宿松商會首任會長。
合肥市宿松商會是合肥市工商聯業務指導的第64家行業協會、異地商會。合肥市宿松商會成立後,將為會員企業提供政策、法律、財務、金融、投資、人力資源等諮詢和服務,協助會員企業舉辦信息發布、產品推介、市場開拓等活動,加強在肥的宿松籍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合肥、宿松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楊賢成)
合肥市宿松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合肥市宿松商會,英文名Susong Business Association in Hefe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宿松籍人士在合肥舉辦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廣泛聯絡省內外工商企業界宿松籍人士,開展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愛國、敬業、守法的原則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的方針,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服務會員,廣交朋友,促進合作,共謀發展,為合肥和宿松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63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在合肥的宿松籍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合肥、宿松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二)為會員的事業發展提供法律、政策、金融、投資、財務、人力資源等諮詢和服務;
(三)協助會員舉辦信息發布、產品推介、市場開拓等活動;
(四)廣泛聯絡各地宿松商會和相關社會組織,助推宿松籍企業家跨區域發展;
(五)組織對宿松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考察與研究,著力宣傳宿松的區位、交通、資源和人文優勢,促進宿松招商引資工作;
(六)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在合肥的宿松籍企業。
(四)其他與本會業務範圍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牌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決議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所有業務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告本會理事會並退回領取的牌證。會員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一年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任名譽會長、特別顧問、顧問、諮詢委員;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常務工作會,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工作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季度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對本會重要工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論證。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至三名,其職責是:
(一)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工作會等會議;
(二)負責監督本會領導成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工作會決議的行為;
(三)負責檢查本會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四)負責核對理事會擬提交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發現疑問可以本會名義委託有關會計機構幫助複審;
(五)有權對本會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品行端正,聲譽良好,樂於奉獻,在合肥的宿松籍企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工作會等會議;
(二)監督、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工作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四)提名本會名譽會長、特別顧問、顧問、諮詢委員;
(五)換屆時,提名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交常務工作會討論,理事會研究決定;
(六)代表本會處理重大日常事務;
(七)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工作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副職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日常費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行業和事業的發展等方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方為修改有效。
第四十一條 修改本會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為合法有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註銷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相應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8日合肥市宿松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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