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學術道德規範》是合肥工業大學於2006年9月14日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下發的關於師生學術道德規範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工業大學學術道德規範
- 外文名:The academic morality rule of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校風學風:勤奮、嚴謹、求實、創新
- 申報項目:進行學術研究
- 學術成果:注重學術質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持和發揚“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校風學風,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樹立良好的學術風氣,根據《合肥工業大學關於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我校全體師生員工。在我校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以合肥工業大學訪問學者或進修教師名義發表著作論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人員,以及我校離退休人員發表著作論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也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教師應以傳道、授業、解惑為天職,以培養人才、繁榮學術、發展先進文化、推進社會進步為己任,以嚴格的自律精神為準則,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在科學研究活動中廣大教師和同學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教育部《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努力成為良好學術風氣的維護者、嚴謹治學態度的餞行者、優良學術道德的傳承者。
第二章學術道德規範
第四條申報項目
(一)進行學術研究,要承認並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二)申請科研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學術活動指導人員、實驗等輔助人員;嚴禁在項目申報中未經當事人同意,自作主張,填報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虛報和瞞報行為。
第五條學術引文
(一)科學研究及其成果應合理使用引文,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在引用他人的觀點、方案、資料、數據、圖表等時,不論是否發表,不論是紙質還是電子文本,均應詳加注釋;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二)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第六條學術成果
(一)注重學術質量,提倡學術精品,反對粗製濫造和低水平重複。
(二)學術成果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作品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三)學術成果不應重複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四)對應經而未經學術界嚴謹論證的科研成果,一般不得向媒體披露。
(五)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標註資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標註或致謝應實事求是,杜絕弄虛作假。
第七條學術評價
(一)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科學的原則,推廣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實行迴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和專家信譽制度,建立評審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和經濟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套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科學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的基礎上,作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評價機構和評價專家要對其評價意見負責,涉密的應該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評價意見措辭要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四)參與各種推薦、鑑定、職稱評定、答辯、項目評審、評獎等學術活動時必須秉公持正,不因利益衝突或人情關係而影響其判斷與決策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損害學校和他人利益。如因某種原因不能公正評價時可主動提出迴避。
第八條學術批評
(一)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和學術爭鳴。
(二)學術批評應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學術批評不得詆毀名譽、捏造事實、打擊報復。
第三章學術責任
第九條學校在加強學術道德建設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術道德規範和相關政策,並向師生員工做廣泛的宣傳。
(二)在人員聘用、職務晉升、項目審批和考核評估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實行一票否決。
(三)對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根據既定程式進行認真嚴肅的調查,並作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四)向師生員工通報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十條師生員工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
(一)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願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二)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
(三)在學術活動中,行賄或受賄,為謀取某種利益,找別人代寫論文或將自己的學術成果贈與未參加人員享用。
(四)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或向新聞媒體、公眾場合發布相關信息時,不如實報告自己的學術經歷、職稱、學術兼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鑑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五)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經他人同意或明知其不可能參加項目研究而將其作為項目參加人申報項目。
(六)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新聞媒體發布依所在學科慣例應經而未經學校或其他學術機構組織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八)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九)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十一條師生員工有上述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視具體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撤消項目、取消晉升資格直至解聘等處理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學術道德問題的處理
第十二條學校成立學術道德委員會,作為校學術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相關政策的制定、檢查、督促、
接受投訴,對有關學術道德的問題進行獨立調查。學術道德委員會可以按照學科專業,臨時組成相對獨立的工作小組,主要負責本學科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
第十三條校學術道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在接到舉報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提交給學術道德委員會。
第十四條學術道德委員會指定相關學科的委員,會同所在學院學術委員會共同討論(至少應三人以上),並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解釋,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學術認定,如所涉及的問題難以確定,可聘請校外同行專家進行學術認定。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或學院(部)學術委員會委員,涉及學術道德問題,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應主動迴避,退出調查。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證明上述人員與自己有特殊利益關係,不宜參加調查,經校學術道德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關人員迴避。
第十六條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工作辦公室在受理舉報過程中,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
第十七條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如果被舉報人對認定結果不滿,可要求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舉行公開聽證,重新審議。
第十八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將對被舉報人的學術認定結果報校學術委員會,如果確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學術委員會經研究後將學術認定結果轉給人事處或監察處。
第十九條人事處或監察處根據學術認定結果對被舉報人做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報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
第二十條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決定給予當事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並撤消所有通過該項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而獲得的獎勵或其他資格。如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他個人或單位的權益,在給予紀律處分的同時,可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如當事人的行為已觸犯法律,應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當事人做出處分決定,出具處分決定書,並送交當事人和舉報人,當事人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後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校重新研究決定。舉報人如認為處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異議。
第二十二條 在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作出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決定以前,除非公開聽證,一切程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規範由校學術委員會、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