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細則

第一條為提高人才培養和學位論文質量、規範學位管理、杜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營造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廳函〔2013〕2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工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細則
  • 引用準則:《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向合肥工業大學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各類在校學生與全體在職攻讀學位者,合肥工業大學各級各類學位的獲得者,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及校內相關人員。
第三條本細則所指的學位論文包括學校所有學科專業與領域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本科生畢業論文(含畢業設計和其他畢業實踐環節)以及申請者在讀期間為獲得學位而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
第四條學位申請人員應秉承“厚德、篤學、崇實、尚新”的校訓,恪守“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校風,遵守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自覺維護學校的學術聲譽。
第五條指導教師應對其指導的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等進行審查。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主要範圍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購買他人文章作為自已的學位論文,或者出售論文給他人作為學位論文的;
2、組織學位論文買賣,或為他人買賣學位論文牽線搭橋的;
3、請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的;
4、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5、侵占、剽竊他人作品或學術成果的(包括論文成果、技術報告、軟體程式和研究數據等);
6、篡改、偽造研究數據的(包括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體計算結果等);或者隱瞞不利數據,用於偽造學位論文中創新成果和新發現的;
7、提供虛假獲獎證書、論文發表證明、文獻引用證明或其他虛假材料,用於佐證學位論文水平的。
8、其他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認定、屬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受理和認定
第七條校研究生院學位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負責受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每年組織檢查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即按本辦法進行調查、認定與處理。
第八條校學術委員會按照《合肥工業大學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及處理辦法》(合工大政發〔2010〕154號)檔案中的調查和認定條款,進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與認定,並將認定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學位辦,通報當事人及其導師。
第四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與申訴
第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專門的工作會議,依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果,充分討論,對學位論文作假者做出關於學位申請或撤銷學位方面的擬處理決定;學位辦以書面形式將擬處理決定書通報當事人及其指導教師。
第十條經認定屬於本細則“第六條 第1-7項”學位論文作假情形,為學位申請人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獲學位的,撤銷其學位、註銷學位證書,並刊登撤銷公告。
第十一條經認定屬於本細則“第六條 第1-7項”學位論文作假情形的人員,屬於在讀學生的,由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參照《合肥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於本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由校務部參照《合肥工業大學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可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聘任契約;屬於外單位在職人員的,學校須將做出的學位處理決定與紀律處分決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至觸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當事人的指導教師未履行論文指導、論文審查把關、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等職責的,學校視情況,做出通報批評、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資格或導師資格、暫停招生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校務部將依照《合肥工業大學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給予其紀律處分,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聘任契約。
第十三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擬處理決定書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逾期未接到申訴材料,則視為當事人接受處理決定。對於學位擬處理決定,當事人須經指導教師同意後,將申訴材料報送學位辦,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處理意見和結果進行最終裁決;對於違規、違紀的擬處分決定,當事人須依照《合肥工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向校紀委監察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對於學位論文作假者,自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當事人的學位申請。
第十五條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結束後的30天內,學位辦須通過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台”提交《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表》,並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學校將每年的學位論文審查結果納入各學院(系)年度考核內容。對於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院,學校將予以通報批評,並給予相關學院(系)負責人及學位分委員會負責人降低年度考核等級,直至相應的紀律處分、免職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規定、辦法等檔案條款中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研究生院學位管理辦公室、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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